11月26日,县森林公安局成功破获一起滥伐林木案,犯罪嫌疑人李某依法被刑事拘留。 经查,李某为了牟利,从荣家湾镇友爱村判买了一片林木,2018年4月,其在明知是省级公益林且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强行滥伐林木后出售。经鉴定:滥伐林木林地总面积为6.7公顷,蓄积182立方米。李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涉嫌滥伐林木罪。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以案说法 《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森林法》第32条第一款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第39条第二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9条第一款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 (微巴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