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作为冤假错案之典型,河南赵作海案在经历司法机关纠错、国家赔偿、几名法官被调离或停职之后,已基本淡出公众视线。但是,当初舆论风暴中的河南省高院并未停止反思,近期在全省法院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总结赵作海案件...
作为冤假错案之典型,河南赵作海案在经历司法机关纠错、国家赔偿、几名法官被调离或停职之后,已基本淡出公众视线。但是,当初舆论风暴中的河南省高院并未停止反思,近期在全省法院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总结赵作海案件教育大讨论活动,以期吸取教训,避免错案重演。 河南省高院总结出了哪些教训呢?据媒体报道,大致有六个方面:一是先入为主的传统思维。在作出判决前,就主观上把被告人当成阶级敌人,当成犯罪分子,过分倾向公诉机关的意见。二是背离了公检法互相制约的立法本意。三是控辩双方严重失衡的审判格局。个别法官由于担心疑罪从无会放纵罪犯,受到质疑和批评,审判常常围绕证明被告人有罪单向展开,而忽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辩解意见,尤其是无罪的辩解意见。四是一边倒的社会舆论给审判带来压力。五是法院监督制约机制出现故障。赵作海案有这么多疑点,在省法院复核阶段合议庭合议笔录仅有161个字,连审委会也没上,充分说明主审法官一人说了算、审判权缺乏监督制约。六是个别法官职业操守缺失。 在赵作海冤案的善后处理上,河南省高院以其诚挚态度和快速反应赢得了舆论的赞赏,现在又自揭“六大教训”,这六大教训有的指向法官个人素质,有的指向审判格局和机制,堪称宏观微观兼具,更显示了其直面失误、勇于担责的精神。但从另一方面看,赵作海冤案并不是一个偶然的概率极小的事件,深入剖析其发生学原理,总结教训,也就不宜仅仅停留于个案,而应该放在更广阔的法治背景下进行反思。 出于以上考虑,对河南省高院总结的一些教训,不乏令人困惑之处。比如特别把此案“充分说明主审法官一人说了算”作为第五条教训,就很费解。现行审判程序已经决定了,在刑事案件尤其是死刑案件中,不可能由主审法官“一人说了算”。“省法院复核阶段合议庭合议笔录仅有161个字,连审委会也没上”,这一点与其说充分说明主审法官一人说了算,倒不如说正好暴露了审判过程中的权力与责任极不清晰的尴尬。不言而喻,审委会上还是没上合议笔录,根本非主审法官个人能够左右。 法官对于由其审理的案件独立负责,这是近现代审判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如果反思赵作海案得出的教训是要进一步限制法官的独立裁判权,岂不是与司法改革的目标南辕北辙?其实,从很多司法实践中人们已经看得很清楚,重要的问题并非赋予法官的权力过大,而是法官的权力和责任往往很不明确。须知,独立负责既意味着权力的独立性,也意味着对于行使权力者的一种明确的个人责任追究机制。只有这二者结合,法官所拥有的独立裁判权才可能既廉洁又高效,而权力一旦与明确的个人责任分离,就有被滥用的现实危险。 河南高院总结的另外一些教训,我们则深表赞同。但这样的教训其实不宜由河南高院一家作出,尤其是河南高院认为,本案中法院“过分倾向公诉机关的意见”,“背离了公检法相互制约的立法本义”,更堪称中国法治的点睛之笔。在公诉案件中,法院为什么总是“过分倾向公诉机关的意见”?这样一种司法格局,将给公众和社会带来什么样的影响?值得所有关注中国法治进程的人深思。众所周知,在公诉案件中,控方代表着国家权力,辩方是普通公民,这两者的力量本来是很不对等的,但所幸的是在现代权力格局中,司法机关的审判权能够对此给予矫正,可以依托其中立地位保障裁判的公正性。但如果司法机关如河南高院所说,“过分倾向公诉机关的意见”时,一种可怕的局面就铸定了:审判权与控诉权事实上已经合二为一。在这个时候,哪怕是冤屈似海如赵作海者,面对强大的国家权力,他所期盼的司法公正又怎么可能出现呢? 超越个案,把中国的法治推进一步,这是反思赵作海案真正值得去做的事情,否则道歉也好赔偿也好,也许仅仅只对赵作海个人有意义。 Tags:反思 思赵 赵作 作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