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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地下车位被发产权证 长沙一业委会状告国土局

时间:2018-10-14 13:05来源:潇湘晨报 责任编辑:刘艳

(原标题:小区地下车位被发了产权证,长沙一业委会状告国土局 被告:审批流程合法)

△10月12日,长沙市芙蓉区东成大厦地下停车场门口的墙上贴着停车收费公示。图/记者谢长贵

位于长沙市芙蓉区的东成大厦,在长沙是个"网红",成立业主自筹的物业公司,物业由业主共同管理,成功影响了长沙的一些小区。10月12日上午,一起由东成大厦业主委员会提起的行政诉讼在芙蓉区法院开庭审理,被告是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原告请求撤销位于东成大厦地下负一层共计2070.54平方米,也就是37个车位的所有权登记。

庭审中,长沙联鑫实业有限公司被追加为第三人。该案审理持续两个多小时,未当庭宣判。

代表东成大厦业主委员会的是业委会主任谈俊,他诉称,东成大厦由湖南东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总建筑面积39311.5㎡,地上30层,地下2层,地下室停车位72个。地下负二层为人防工程,地下负一层为地下车位。东成大厦在2000年竣工后陆续交付使用。

小区地下车位被发产权证 长沙一业委会状告国土局

原告在2018年7月20日收到芙蓉区法院送达的联鑫公司诉原告和长沙好邻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侵权一案的诉状副本、证据及开庭传票,联鑫公司向法院提供了原房产登记部门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在2009年6月登记颁发的长房权证芙蓉字第709071652号、长房权证芙蓉字第709071653号、长房权证芙蓉字第709071656号房屋所有权证。由此知道,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将地下负一层共37个车位、建筑面积2070.54㎡的所有权登记在联鑫公司名下,请求被告撤销该行政行为。

长沙市国土资源局答辩称,经查询涉案房屋的登记档案,2009年5月13日,湖南东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及第三人长沙联鑫实业有限公司向原房产登记部门申请了涉案房屋的转移登记,并提交了长沙市房屋转移登记申请,原房产登记部门依据房屋登记办法有关规定,依法对涉案房屋的转移登记进行受理、审核。经审核后,原房产登记部门认为根据申请材料,同意分别按照建筑面积1133.9、671.41、265.23平方米,分别办理过户手续并登记发证。

2009年6月10日,原房产登记部门向第三人颁发了涉案三个房屋所有权证。原房产登记部门严格按照房屋登记的相关规定,履行了法定的审查义务,程序合法,依法应当予以维持。

被告代理人指出,原告的诉讼主张应当为涉案房屋及地下车位、车位权属划分的民事争议,而不是本案的行政诉讼争议。

庭审争议

谁该享有地下车库的所有权?

谈俊认为,东成大厦的土地使用权已由业主分摊,建筑物专有部分已由业主购买,地下车位的开发修建成本应当已经分摊在商品房修建成本中,那么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包括地下车位、转换层、架空层等)就应当由全体业主共同享有所有权和共同管理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建设单位)均不能对共有部分享有权利。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规定,即使本案开发商湖南东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建成东成大厦后取得了该栋大厦的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证,也不能因此认定其对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等房屋享有专有所有权。"原告代理人称。

被告认为,根据前述涉案房屋产权转移的登记资料,涉案房屋经过买卖行为达成一致协议,并完成相关的登记,由申请人提起的申请行为,原告提出的涉案地下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没有相关证据证明,同时其主张的也与涉案房屋产权转移登记申请材料证明的客观事实不符。

第三人认为,涉案房屋原系东成房产开发建设,2002年2月21日,经长沙市房管局核定产权归东成房产所有。东成房产于2004年5月14日通过湖南省拍卖公司以拍卖方式对其包括车位在内的房屋产权进行处置,第三人通过竞拍方式以2600万元取得该车位及其他房屋的产权。2009年6月10日,第三人按照产权登记管理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提交相关材料,并按规定缴纳了相关税费,由房屋产权登记管理部门核实后依法颁发房屋产权证,合法有据。

小区地下车位被发产权证 长沙一业委会状告国土局

开发商曾受处罚是否影响行政行为?

记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核实,湖南东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未按规定申报办理2004年度检验手续,经2005年6月15日催检公告后仍未补报办理年检手续,于2006年5月31日被登记机关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其营业执照。

"这意味着东成房产不得再使用其公司公章。"原告代理人称,东成房产先后在2006年12月30日《车位划分协议》、2009年4月22日《关于车位说明》、2009年5月8日《湖南省拍卖公司拍卖成交确认书》、2009年5月21日《东成大厦12496.57㎡房产拍卖面积价格构成表》、2009年5月13日《长沙市房屋转移登记(询问)申请书》和《长沙市房屋转移授权委托书》上加盖了应缴回作废的"湖南东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章。"东成房产用应缴回作废的公章加盖的上述材料是违法的,联鑫实业和东成房产采取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获取房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依法撤销原房屋所有权登记,收回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其作废。"

对此,第三人辩称,"第三人取得东成大厦12000多平方米的产权权益是在2004年,其后的办证实际上只是对产权手续转移的完善"。

长沙市国土资源局代理人认为,作为房屋登记部门,无权审查到其他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因此在申请人进行授权委托,提交相关的身份证明材料的情况下,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原房屋产权登记机关认为符合房屋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行政行为。

潇湘晨报记者周凌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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