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不服工商部门不予受理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申请,湘潭市某设备公司将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湘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起诉至长沙市天心区法院。3月5日上午,天心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民告官”行政诉讼案。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李金冬、湘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李伟出庭应诉。 天心区法院院长谭剑辉、行政审判庭庭长唐吉娜、人民陪审员陈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2017年9月21日,湘潭市某设备公司向湘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局以该公司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提交的股东会决议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仅有60%股东表决权予以表决通过,未达到《公司法》中关于股东会决议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的要求为由,不予受理。10月17日,该设备公司向湖南省工商局申请行政复议,对此,省工商局作出维持湘潭市工商局行政行为的决定。 今年1月,该公司向长沙市天心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请撤销两被告作出的行政决定书,并由两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依法受理其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申请。 3月5日的庭审中,原被告就双方的证据、以及其他争议的焦点问题,在法庭上展开了激烈的辩论。“不论是胜诉还是败诉,我们都会尊重和执行法院的最终判决。”李金冬说,此次出庭应诉是为了作一个示范,从而要求湖南省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也以此教育全体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法制意识,进一步加强全面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加强法治工商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