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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城务工人员、出嫁女能得到老家征地补偿款吗?来看看这起案例!

时间:2018-01-28 15:34来源:红网 作者:郑涛 李茉 责任编辑:刘艳

当事人给办案检察官——省检察院民行处副处长姚红(右一)——送来锦旗。

  红网时刻1月27日讯(记者 郑涛 通讯员 李茉)“我出嫁的妹妹终于恢复了集体组织成员的身份了!检察官写的民事抗诉书已经在我们村里广泛传阅、复印,抗诉书上的话句句在理,村里外出务工的年轻人和出嫁女不用再担心他们从城市回到村里会失去土地、失去农民身份!我们家打了4年的官司也终于尘埃落定了!”日前,一位叫刘江的当事人来到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她代表她妹妹刘涛及全家人向承办该案的检察官——省检察院民行处副处长姚红——送来了一面锦旗,上面写着“秉公执法 公道人心”。

  刘江说,案子的抗诉成功改判已经在宁乡县灰汤镇灰汤村引起了轰动。

  案情回放:刘涛出生在宁乡 先后辗转多地居住

  本案当事人刘涛于1978年1月出生于宁乡县灰汤镇灰汤村一组,在母亲黄玉林户头下申办了农业家庭户口并承包了责任田土,并办理了当地的身份证。

  1992年,刘涛的父亲刘作明为其购买了张家界市(原大庸市)永定区的非农业家庭户口,同时也办理了永定区的身份证。

  2005年8月,刘涛毕业后到深圳务工,同年刘涛开始在深圳购买了当地社会养老保险。2008年,刘涛将张家界市非农业家庭户口迁至深圳市福田区,此后办理结婚登记及小孩户口登记时均使用了深圳的非农业家庭户口。

  2011年9月,灰汤村一组部分土地因雅乐居项目被政府征收,同年10月24日,灰汤村一组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征地补偿款,按人田各半原则分配,人均分得9845.50元,其中对有田土在娘家的出嫁女仅分配田土部分,人均4922.70元。

  2011年10月27日,刘涛获得此次征地补偿款4922.70元。刘涛认为灰汤村一组未按照同等村民待遇向原告分配征地补偿款,少分刘涛4922.7元,故向法院提起诉讼。另查明,刘涛购买非农业家庭户口后,原有的农业家庭户口并未注销,2002年农业税改费刘涛在母亲黄玉林名下落实家庭土地面积3.12亩,2010年刘涛以农业家庭户口人员身份参加了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2014年1月26日,深圳市公安局华强北派出所受理了刘涛的“重户注销”业务申请,并于同年9月17日注销了刘涛在深圳市公安局华强北派出所辖区内的居民户口。

  诉讼过程:湖南三级法院均驳回起诉 省检察院提请抗诉

  该案经宁乡县法院、长沙市中级法院判决均驳回刘涛的诉讼请求,刘涛向湖南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起诉。刘涛不服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于2016年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

  刘涛不服该决定,向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查监督。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案适用法律错误,遂于2017年6月19日决定撤销长沙市人民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并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017年11月28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作出(2017)湘民再4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认定刘涛具有宁乡县灰汤镇灰汤村一组集体组织成员身份,支持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

  该案的承办检察官姚红表示,本案涉及我国农村社会最广泛关注的两个社会热点问题: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身份认定和出嫁女合法权益保护。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当事人能否享有征地补偿费分配资格,要以其是否具有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为前提条件。本案中,刘涛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可以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判断标准和刘涛的常住户口所在地两个方面予以认定。

  住在城里的农民工还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吗?

  判断取得和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一般是从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具有的自然共同体特征出发,以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所在地常住户口作为形式要件,以是否需要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为实质要件。

  近年来,农村剩余劳动力不断向城市输送,进城务工农民越来越多,尤其是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大部分流向城市,生活来源主要靠城市务工的工资收入,与用人单位成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也享受了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待遇,他们不再以其承包地为基本生活保障。进城务工的农一代、农二代的生活居住地也不再以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地域内为主。

  但是,农村承包土地依然是他们退出城市回归农村生活的最后一道生活保障,并不能因此剥夺、取消他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2014年7月30日国务院公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改革的意见》再次确认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当前,这三权仍然是农民生存生活最重要的保障,不宜以进城务工农民享受了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待遇就剥夺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因此,对仍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籍、分配了承包土地并履行了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义务的人员,应当认定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买卖的户口无效 一个公民只能有一个户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关于“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的规定,一个公民只能拥有一个户口。

  本案中,刘涛之父刘作明于1992年为其购买了张家界市(原大庸市)永定区的非农业户口,但未同时注销刘涛在宁乡县灰汤镇灰汤村1组的农村户口,刘涛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处于拥有两个户籍的非法状态。

  在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全国户籍系统没联网,很多人通过各种手段买卖户口,拥有双重户口。随后,中共中央、国务院和有关部委联合出台了相关文件,对各地提出明确要求,对于已经出卖城镇户口的地方,必须一律注销已出卖的非农业户口,并在原常住户口所在地予以恢复农业户口,双重户口应注销交钱办理的非农业户口。

  本案中,刘涛及其姐姐刘江取得的非农户口就是其父亲刘作明于1992年到张家界买卖的,且刘涛、刘江的农村户口也没有被注销,属于双重户口。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刘涛之父为其买卖的非农业户口因违反户籍管理条例规定系非法户口,其在张家界永定区也没有固定住所、没有生活来源,属于典型的双重户口。

  审查期间,省检察院依法向深圳市公安局华强北派出所调查核实,确认该所已于2014年9月17日因刘涛的双重户口注销了刘涛从张家界市迁移到深圳市的非农户口。因而刘涛一直合法有效的户籍仍然是其至今仍未注销的宁乡县灰汤镇灰汤村一组农业户口,应依法认定宁乡县灰汤镇灰汤村一组是刘涛的常住户口所在地。

  出嫁女刘涛为何最终可以参与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的分配?

  刘涛基于出生随母亲取得灰汤村一组的农业户口并在该组分得了承包土地,已经取得了该组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身份。由于其非农户口因违法已被规范性文件确认为应予注销的非法户口,也不能以刘涛使用非农户口进行了民事行政活动就确认非农户口的合法性。刘涛合法有效的户口一直都是灰汤村一组的农业户口,故应当认定刘涛具有宁灰汤村一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第三十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本案中,基于刘涛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仍然是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刘涛认为灰汤村1组未向其分配土地补偿费,请求分配相应份额的土地补偿费,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应当予以支持的情形,出嫁女刘涛有权请求参与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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