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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背着再婚妻子将房产卖给女儿 老伴无奈起诉

时间:2017-08-05 22:05来源:生活报 责任编辑:刘艳

生活报8月5日讯 背着再婚老伴儿,老人偷偷将50余平方米住房以3万元“卖”给了女儿,去世后引发了一场房产之争。

2017年春天,哈尔滨市道里区七旬老人赵氏的老伴儿去世,之前老两口在一个房子里过了20余年。5月的一天,老伴儿与前妻生的女儿小美来到家中,说房子现在是她的,还拿出了房屋产权证,并以自己缺钱要卖房为由,让赵氏搬离。老伴生前没留下遗嘱,赵氏只好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小美拥有此房产所有权的行为,并将房产恢复至老伴儿名下。

在庭上,小美拿出了诸多证据,称自己母亲去世后,1994年继母与父亲再婚,婚后一直住在父亲承租的该套公产房内。1999年,由父亲作为第一出资人,以父亲与自己生母的工龄一并交付了8000元买断该房产所有权。2013年,继母与父亲闹过离婚,当时父亲就在继母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小美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以3万元的价格将该房产卖给了小美。2016年,小美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她认为这套房子是父亲留给自己的房产,与继母无关。

经道里区法院认定,根据《婚姻法》相关解释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房产。”本案中争议房产买断款8000元,系小美父亲出具,尽管小美主张该笔款项实际是由她出的,但是却没有举证证实,故法院认定为系其父亲出具,因买断时间为赵氏婚姻存续期间出具,故认定涉案房产为赵氏夫妻共同财产。虽然小美与其父亲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是约定的房产价格3万元并非合理价格,而且没有实际交付该笔款项的证据,此行为系恶意串通逃避国家税收制度的行为,系无效合同。故法院判定,双方争议的该房产所有权人变更为小美的行为为无效行为,房产作为赵氏老伴儿的遗产,由赵氏和小美,按照法定继承分配所有。(郑香凝 孙海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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