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日前,媒体从北京举行的“2014大成刑事论坛”上获悉,最高人民法院有望在年底前出台非法证据排除的司法解释,“下决心解决非法证据难排除的潜规则”。而此前纠正的一些冤假错案,均不同程度地存在非法证据没有排... 日前,媒体从北京举行的“2014大成刑事论坛”上获悉,最高人民法院有望在年底前出台非法证据排除的司法解释,“下决心解决非法证据难排除的潜规则”。而此前纠正的一些冤假错案,均不同程度地存在非法证据没有排除的原因。 非法证据排除,作为较为专业的法律用语,越来越为公众所熟知,应与近年来诸多陈年刑事冤案不断被曝光、有些已经得到纠正有很大关系。侦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刑事案件的侦办过程中,使用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得在刑事审判中被采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以及执行状况,直接决定了刑事案件侦办过程中的刑讯逼供等现象能否被真正遏制。最高法行将出台的司法解释,能否激活本已存在、但鲜有成功案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待进一步观察,但看到并承认“非法证据难排除”这一现实,亦算难能可贵。 2010年7月,最高法、最高检等联合出台《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但在此之后,一直鲜有适用的案例出现,一些试图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的努力,往往由于诉讼过程中侦控审三方关系的变异、暧昧、以及各方力量对比的不均衡而不了了之。费尽艰辛提起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一方面由于证据收集的困难,另一方面则是法院对侦查机关的宽纵,常见由侦查机关自己出具一纸“不存在刑讯逼供”的证明就可以被法院支持的情况。这显然不仅是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困境,亦是整个司法改革进入攻坚期所要面对的大难题。 当然,从细节视角出发,逐步扩大法律认定的非法取证的范围,严格非法证据排除的每一项细致性规定,是能够尽可能堵上一些以往曾经被滥用的那些理由。但与此同时也必须要看到,立法思路与精神上对非法证据的严肃对待、绝对排除,同样需要配套的大改进。 现行刑诉法“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但在具体到对非法证据的排除层面,却对“引诱、欺骗”这两种非法手段未做明确的规定。按照有关人士的说法,“讯问中很多心理较量,都不可避免地带有引诱、欺骗的成分”,但因为难以界定,为了便于侦查,就在事实上容许大量不合规范的侦查行为存在,不对其进行绝对排除,是所谓潜规则至今无法根治的重要原因。而且,诸如此类引诱、欺骗的方法,在实务中往往带有违反其他刑诉程序的特征,比如长时间不安排律师会见,切断嫌疑人的信息获取,同时也剥夺嫌疑人合法的会见权利。 不仅如此,现行刑诉法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依然停留在言词证据的范畴,对于借助非法手段获取的言词证据、进而寻找到的其他证据类型,只有在“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且无法补正的情况下才有排除可能,而在操作中这几乎事实上就成了根本无法排除,甚至无法启动排除程序。上述这些,都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无法落地的原因,都容不得忽视。 下决心排除非法证据,司法解释或许越细致越好,但同时从立法精神层面确立对非法证据的绝对排除,杜绝“毒树之果”,同样值得重视。以法治的名义打击犯罪、保障人权,其行为的合法性必须要能经得起程序、实体的双重考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