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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婚姻引发彩礼纠纷,法院判决女方返还15.28万彩礼

时间:2016-09-12 13:38来源:湘潭日报 责任编辑:刘红艳

9月8日,湘潭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无证婚姻引发的彩礼纠纷案件,法院判决对男方的诉求给予了部分支持。

2012年6月,刘先生与唐女士经人介绍后确立恋爱关系。恋爱三年,双方对彼此非常满意准备结婚。2015年9月,两人订立婚约,刘家给付唐家订婚礼金及其它开支共14800元。今年1月,刘先生花费两万元给唐女士购买结婚金器,给唐家父母结婚彩礼金和亲戚礼金共计15.4万元。一个月后,刘先生与唐女士举办结婚喜宴,但双方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数天,唐女士因身体不适,夫妻二人分房居住,矛盾也由此产生。多次发生争执后,唐女士一气回了娘家。刘先生非常气愤,不愿再和唐女士共同生活,他将唐女士及其父母告上法院,要求唐家人退还彩礼及其婚礼前后所有开支。

期间,刘先生与唐女士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相关法律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刘先生所支付的彩礼,实际由唐女士母亲接收并支配,依据家事代理原则,唐女士及父母均负有返还彩礼的民事责任。婚恋中刘先生自愿给予唐家亲戚红包礼金,不属于追讨彩礼范围。刘先生为唐女士购买金器费用,因唐女士在结婚时带有嫁妆赠予,两者互相折抵。因此,刘先生请求返还其他礼金及购买金器的费用,法院不予支持;双方自愿操办婚礼酒席均有支出费用,应各自承担。最终,湘潭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由唐家人返还刘先生彩礼现金15.2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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