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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周岁未成年人因盗窃中暴力拒捕,是否转化抢劫担刑责

时间:2016-08-23 21:23来源:湖南民生在线 责任编辑:刘红艳

  【基本案情】:
 
  谢某,今年15岁,是当地有名的“头长人”,身高1.75米。一天谢某在当地圩集上盗窃隔壁村王某的一辆“大阳”轻便摩托车,2分钟后,王某发现自己的摩托车被盗,即向马路300米开外的警务室进行求助,值班人员李某、伍某得知后分别向集市东西两头的马路上进行追赶。由于农村圩集上人口密集,马路两边都摆有摊点,谢某骑车一时无法脱离。很快,在圩集的东头,王某一眼就认出了自己的摩托车,一箭马步上去,王某紧紧抱住了谢某,并向警务室李某及周围群众求救,慌乱的谢某看自己被抱住,迅速从腰间拔出一把三角刀,将王某的右手臂划伤(后经鉴定伤势为轻伤)。此时,警务室李某、伍某也相继赶到并在周围群众的帮助下,将谢某带至派出所。
 
  本案中,谢某被抓后,是否构成转化型抢劫罪或者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分析】
 
  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湖南楚章律师事务所许小军认为,本案中,谢某实施的是盗窃行为,然而案发时年龄仅为15周岁,依法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虽然谢某实施盗窃行为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了暴力,也不能转化为抢劫罪;同时,谢某当场适用暴力,故意伤害王某只是轻伤尚未达到重伤或者死亡的结果,依法也不应对故意伤害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文/湖南楚章律师事务所许小军)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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