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民生在线讯(康珉)2016年3月10日,湘潭县人民检察院对李某以寻衅滋事罪向湘潭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案系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全县首例对未成年人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提起公诉的案件。
犯罪嫌疑人李某系湘潭县射埠镇人,出生于1996年。2014年7月,李某因伙同他人在湘潭市某酒吧无事生非,持刀砍伤他人,被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考虑到李某系未成年人,该院于2014年11月对李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设置为一年。
然而,2015年7月,考验期刚过去一半,同样是因为受人邀集,帮朋友出气,李某再次伙同他人,持砍刀、匕首等工具在湘潭县梅林桥一碎石厂对被害人实施殴打,随后被湘潭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因李某在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内犯新罪,岳塘区人民检察院撤销对其附条件不起诉,由湘潭县人民检察院对李某并案审理。湘潭县人民检察院对李某的两笔犯罪事实进行认真审查后,认为其犯罪情节恶劣,符合起诉条件,遂以寻衅滋事罪对李某及其同案犯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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