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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首市法院承认断案有误,为何有错不纠?

时间:2015-11-15 20:03来源: 责任编辑:
我要控告吉首市法院法官王维国,违纪违法、渎职、枉法裁判,造成了1979年以来我吴家就开始主张的诉累和伤害,应承担责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处分。 我名吴双全68岁,湖南吉首市人,联系电话:13762139566,地址:吉首市荣昌路39号。
  核心提示:我要控告吉首市法院法官王维国,违纪违法、渎职、枉法裁判,造成了1979年以来我吴家就开始主张的诉累和伤害,应承担责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处分。  我名吴双全68岁,湖南吉首市人,联系电话:13762...

  我要控告吉首市法院法官王维国,违纪违法、渎职、枉法裁判,造成了1979年以来我吴家就开始主张的诉累和伤害,应承担责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处分。

  我名吴双全68岁,湖南吉首市人,联系电话:13762139566,地址:吉首市荣昌路39号。我有天大的冤情向您们呈述:我家系原国民党武装起义投诚的统战对象,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1962年被定为有海外关系和原国民党残渣余孽的反动家庭,被戴反革命帽子,被错判劳改(已平反)抬不起头来不敢讲话,我乾州解放路47号祖产房屋也被李庆云谎称向人民银行所购买为借口趁人之危而侵占,并于2000年3月向市房产局申请补办了房产证,在填写房地产买卖申请审批书和房地产买卖契约书时谎称卖方是人民银行,但人民银行并没有在这两份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签章和认可(附件1、2),该契约书纯属谎言。2007年7月8日,人民银行1号文件给我的答复以及2009年8月7日5号文件给市政府的答复都否认了与李庆云存在有房屋买卖事实(附件3、4)。2007年12月20日,市房产局以申报不实注销了李庆云在2000年3月非法补办的00010936号房产证(附件5)。这本是一桩侵权案,却被一位不署名的领导在市房产局写出的毫无依据的[乾州解放路47号房屋产权问题的报告]上:请承办人员考虑并采信的批示后演变审理成了李庆云与人民银行买卖关系成立,李庆云房屋属合法取得的冤假错案,不署名领导是谁?市纪委说查不出此人,白纸黑字怎能查不出?请上级领导继续追查!

  承办案件的王维国在办案过程中不依法行权、以权压法为了包庇李庆云长期侵占我祖屋不惜①伪造假证据:吉首市房产局在调查吴双全的信访案件时于2009年3月18日从市公安局复印出来一份吴有和1952年在人民银行处的还款利率清单复印件(附件6),2012年5月2日李国顺再从房产局复印出来后提交给了市法院法官王维国,王维国为了包庇李家就把李国顺在2012年5月2日从市房产局复印出来的吴有和在人民银行处的还贷款利率清单复印件伪造成吴有和1952年的原始借据,并伪造认定是其父李庆云在1962年购房时代为吴有和偿还了在人民银行处的贷款后从人民银行处才获得持有了吴有和的原始借据,并遗留给了儿子李国顺,才获得了吴有和的房屋。但是李庆云根本没有代为吴有和偿还过贷款,也没有任何证据来支撑和佐证李庆云代为吴有和偿还过贷款,不然李庆云本人在2000年3月办理房产证时为何不能提供给房产局此份所谓的原始借据?王维国只有偷天换日的伪造李国顺持有了吴有和的原始借据才有所谓的理由为依据枉判买卖关系成立。2013年1月28日房产局已书面说明李庆云从未持有过吴有和的原始借据(附件7),2012年5月30日的庭审会上我也辩解说:“李庆云持有的不是吴有和的原始借据而是还款利率清单复印件”,但王维国根本听不进,直到2014年元月22日由市委统战部牵头召开的,有副部长姚斌、市纪委吴清鹏和市法院曾光核副院长参加的信访协调会上,王维国才亲口承认说:“李庆云持有的的确不是吴有和的原始借据而是利率清单复印件,是我搞错了”。当时三方代表和我本人共四人都亲耳听见,但法院明知法官有错而故意袒护造成的假案、错案为何不按照有错必纠的政策规定加以更正,而敷衍百姓走走过场不了了之。2014年3月2日吉首市法院纪检组“关于吴双全控告我院法官王维国违法办案的答复”中也承认承办人误以为证据的持有者为原告,对此事认定有误。法官断案不能有误,有误就会致人于死地,难道法官能不证实证据的真假就凭自己认为或以为以及采信有误的证据就此断案?此案属于典型冤假错案,原316号判决书就不真实,办假案失去了公信力应改判,不能因为市法院纪检组采信证据有误的答复就此了结此案,既然承认采信证据有误,就应该纠错,并追究王维国伪造假证据玩忽职守、渎职等责任,请上级领导顺藤摸瓜一查到底。

  更使我费解的是李庆云儿子李国顺2012年4月16日递交起诉状17日马上立案,如没有某人暗箱操作立案速度为何如此惊人,再讲:一份利息清单复印件与借据在内容上和格式上都各不相同,王维国应该分得清,他把一份利率清单复印件伪造成吴有和的原始借据不是认识理解水平问题,而是主观故意包庇李庆云,有无猫腻有待查证,②采信毫无依据的证人证言,没有任何依据能佐证证人证言的真实性。③不重证据只凭想象和推测办案。④把未盖公章的既无调查人员又无被调查人员签章的《乾州镇房屋纠纷案件调查意见》中不指明人民银行将房屋卖给了李庆云而篡改为指名卖给了李庆云作为判案的依据。⑤篡改钟再珍证言,把不是钟再珍亲自带队抄了李庆云的家篡改为钟再珍亲自带队抄了李庆云的家。⑥制造假象,把李庆云毫无购房手续编造成购房手续在文革中被抄家时遗失,但没有任何依据能支撑和佐证李庆云购房手续在文革中被抄家遗失,王维国在捕风捉影办案。⑦州人民银行湘州银信复[2007]1号文件给我的信访答复(附件3)和湘州银函[2009]5号文件给市政府的答复(附件4)都否认了人民银行与李庆云存在有房屋买卖事实,卖方都否认了,只有买方而没有卖方的房屋买卖关系怎能成立?王维国有何依据要把卖方就是人民银行的帽子强加在人民银行头上,制造买卖关系成立的冤假错案。⑧(2008)吉行初字第5号行政赔偿判决书和(2008)州行终字第10号行政赔偿判决书都已判决李庆云与人民银行买卖关系不成立,王维国没有任何理由推翻了2008年州市两级人民法院的公正判决。我控告8个问题市法院纪检组只回答了一个问题,有7个问题未回答,请领导责成王维国案后答疑。

  毫无购房手续和购房依据的(2012)吉民初字第316号判决书将我实为被李庆云侵占的祖产房屋判给了李庆云儿子李国顺,李国祥所有,造成了1979年以来我吴家就开始主张的诉累和伤害。案子到中院后,主审法官张安成为何要写两次案情报告给审管办,第一次报告抽了回来又重新写第二次报告并且连饶秀华的伪证孤证都要采信以及62年只有3岁的杭银燕、7岁的滕福全、17岁的张湘黔等小孩的证言也都要采信,州中院不仔细考证和审理市法院的不实之词以(2013)州民一终字第40号判决书,维持了市法院错误的原判。成为市法院不纠错的借口和保护伞,制造冤假错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民事再审审查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第29条,明文规定“上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后”原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再审的应当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意,但作为原审人民法院的吉首市法院由于以州法院维持了原判为借口拒绝了我多次,既然市法院承认有误,我多次提出的再审纠错合法请求为何给予回绝,法院不应该有错必纠吗?请上级领导重视,联合调查审理,澄清事实,市法院自查自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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