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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母占有补偿款 一审判决当返还

时间:2015-11-15 16:45来源: 责任编辑:
湖南民生在线讯(通讯员 蒋镇嶷 谭信高)2013年10月22日,芷江法院对一起特殊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作出判决,判令四名被告返还原告两姐妹的征地补偿款6万余元,而这四名被告分别是原告两姐妹的继母、叔父、堂弟与姑母。 原告李梅、
  核心提示:湖南民生在线讯(通讯员 蒋镇嶷 谭信高)2013年10月22日,芷江法院对一起特殊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作出判决,判令四名被告返还原告两姐妹的征地补偿款6万余元,而这四名被告分别是原告两姐妹...

    湖南民生在线讯(通讯员 蒋镇嶷 谭信高)2013年10月22日,芷江法院对一起特殊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作出判决,判令四名被告返还原告两姐妹的征地补偿款6万余元,而这四名被告分别是原告两姐妹的继母、叔父、堂弟与姑母。

  原告李梅、李兰两姐妹的亲生父母于1993年离婚,两姐妹随父亲李明生活。之后李明两度再婚,后于2007年去世。李明的第三任妻子王翠留在李明家生活。多年来李明家一直按5口人规模承包责任田,并未因户内人口的迁入迁出而作调整,李梅、李兰两姐妹名下都有责任田承包份额。2008年因建设需要,李明家以及李梅、李兰两姐妹的叔父李亮家(含堂弟李竹)、姑母李清家的部分田地被征用,村民小组按照村民达成的协议对征地补偿费用进行了分配。王翠代表李明、李亮、李清三家从村民小组领回了补偿款,并与李亮、李竹、李清对补偿款进行了分配。李梅、李兰两姐妹没有分得款项,因而将继母、叔父、堂弟与姑母四人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四人返还占有的补偿款。

  法院经审理后,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支持了两姐妹的诉讼请求。两姐妹高兴的领回了本应属于自己的6万余元补偿款。(注: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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