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7月8日,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流窜于贵州、湖南2省8县盗窃耕牛的刑事公诉案件,有了判决: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 被告人刘某系湖南省泸溪县...
7月8日,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流窜于贵州、湖南2省8县盗窃耕牛的刑事公诉案件,有了判决: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 被告人刘某系湖南省泸溪县人,2007年曾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铜仁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满释放后一个多月,又重操旧业,在短短3个月时间内,在贵州、湖南2省8县的村寨,疯狂作案,共盗窃了40余家农户的51头耕牛,1匹马,价值人民币259503元。 耕牛作为山区农民进行农业生产的主要生产资料,是农民生产的重要依靠。被告人刘某疯狂盗窃农民耕牛的行为,破坏了农民正常生产和生活秩序。 法院认定,被告人实属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应依法严惩。依据被告作案次数及盗窃耕牛的头数,作出如前判决。 (作者:芷江侗族自治县检察院 杨利强) Tags:盗窃 农户 耕牛 大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