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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溪县检察院:文证审查纠正一份错误鉴定

时间:2015-11-15 16:45来源: 责任编辑:
近日,辰溪县人民检察院技术部门通过文证审查有效地避免了一起错案的发生。该院在办理一起故意伤害案中,通过法医文证审查,严把案件质量关,依法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检察技术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 案情概述:因打牌发生争执酿惨案 2013
  核心提示:近日,辰溪县人民检察院技术部门通过文证审查有效地避免了一起错案的发生。该院在办理一起故意伤害案中,通过法医文证审查,严把案件质量关,依法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检察技术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 案情...

  近日,辰溪县人民检察院技术部门通过文证审查有效地避免了一起错案的发生。该院在办理一起故意伤害案中,通过法医文证审查,严把案件质量关,依法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检察技术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

案情概述:因打牌发生争执酿惨案
  2013年02月05日下午2时许,犯罪嫌疑人陈某与刘某等四人在本县城郊乡桑木桥村二组赵某家打“240”牌玩,后刘某与陈某因打牌的事发生了争执,继而两人发生争吵、扭打,后被同村村民劝开。之后,陈某便从赵某家拿来一把菜刀,刘某见状也拿来一块塑胶洗衣板,双方再次发生打斗,刘某头部被陈某砍伤,陈某也被刘某用洗衣板打伤,后双方均被送往医院救治。经鉴定,刘某损伤程度为重伤。

案件审查:文证审查认为鉴定重伤有误
  2013年3月12日陈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并向县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

  由于在公安机关移送的案卷中,鉴定机构对受害人刘某的伤情鉴定为重伤,为了慎重起见,侦监办案人员与技术室胡法医交流意见。胡法医在翻看了公安局案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后,认为受害人刘某左颞顶部、左面部、右前额部、头顶部、皮肤裂创及颅骨不完全性骨折存在,没有大的撞击和骨折,伤口愈合完好,也不符合失血性休克的临床症状和体征,破裂的都是毛细血管等小血管,没有大的血管破裂和损伤,但鉴定书引用《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八十七条:“损伤引起创伤性休克、失血性休克或者感染性休克。”鉴定意见为重伤,因此认为重伤结论存疑。3月13日,办案人员委托技术室对此案件进行文证审查,胡法医认真检查了受害人的伤口,并到医院调取了完整的病历资料,审查认为其鉴定重伤依据欠充分。

审查效果:不予逮捕达成赔偿协议
  3月19日,该院综合多方面因素,采取了文证审查意见,认为陈某行为构罪,但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并且鉴定依据欠充分,作出不予逮捕的决定,同时建议公安机关对受害人的伤情重新鉴定。此后,当事人被看守所释放,案件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争取早日刑事和解。 

  (作者:张兆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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