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溪两男子为筹毒资而盗窃 两次退补终定罪
时间:2015-11-15 16:45来源: 责任编辑:
毒害猛于虎!因为吸毒,需要巨额的资金购买毒品吸食,自己没钱了就去偷别人的钱用来购买毒品,危害了自己,伤害了他人。 2011年1月至2012年8月期间,犯罪嫌疑人唐某某、李某多次窜至辰溪县城商贸街、农业银行东风桥营业厅门口等地扒窃他人财物
核心提示:毒害猛于虎!因为吸毒,需要巨额的资金购买毒品吸食,自己没钱了就去偷别人的钱用来购买毒品,危害了自己,伤害了他人。 2011年1月至2012年8月期间,犯罪嫌疑人唐某某、李某多次窜至辰溪县城商贸街、...
毒害猛于虎!因为吸毒,需要巨额的资金购买毒品吸食,自己没钱了就去偷别人的钱用来购买毒品,危害了自己,伤害了他人。
2011年1月至2012年8月期间,犯罪嫌疑人唐某某、李某多次窜至辰溪县城商贸街、农业银行东风桥营业厅门口等地扒窃他人财物,其中唐某某参与盗窃12次,盗窃金额28480余元;李某参与盗窃8次,盗窃金额17180余元,他们已把盗窃所得财物全部用于购买毒品吸食。
该案由辰溪县公安局以涉嫌盗窃罪于2012年10月22日移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2年11月22日、2013年1月21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2年12月21日、2013年2月19日重新移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院审查起诉。最后辰溪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定:犯罪嫌疑人唐某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2013年4月8日,辰溪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宣判:唐某某判三年,罚金三万;李某两年,罚金两万。他们得到了应有的惩罚,希望以此为戒,改过自新。
(作者:满峻 李慧芳)
Tags:两次 男子 盗窃 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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