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16日,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兴隆人民法庭前往500多公里外的湘南监狱,开庭审理了两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确保了正在监狱服刑的被告毛某能够正常行使诉讼权利。 去年5月15日,毛某驾驶的小轿...
16日,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兴隆人民法庭前往500多公里外的湘南监狱,开庭审理了两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确保了正在监狱服刑的被告毛某能够正常行使诉讼权利。 去年5月15日,毛某驾驶的小轿车与田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乘坐人员二死一伤的交通事故。毛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二年五个月有期徒刑,现在湖南省湘南监狱服刑。 今年1月,该法院受理了两位死者家属诉被告毛某、毛某之父及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两案后,在贵州省铜仁市的毛某之父既不愿意参加诉讼,也不愿意给正在服刑的儿子毛某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为了保障毛某的诉讼权利,新晃法院决定将两起案件的开庭地点确定在毛某服刑的湘南监狱。 (作者:姚茂常) Tags:法院 充分 保障 羁押 当事人 人的 诉讼 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