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未交保险借给他人使用酿事故 被判担责
时间:2015-11-15 16:45来源: 责任编辑:
湖南民生在线讯(周丽 何文魁)近日,洪江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由被告李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王凤各项经济损失8万余元,其中被告李兵在交强险范围内就原告王凤的医疗费及残疾赔偿金共3万余元承担连带责任;驳回原告王凤其他诉讼请求。据悉,
核心提示:湖南民生在线讯(周丽 何文魁)近日,洪江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由被告李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王凤各项经济损失8万余元,其中被告李兵在交强险范围内就原告王凤的医疗费及残疾赔偿金共3万余元承担连... 湖南民生在线讯(周丽 何文魁)近日,洪江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由被告李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王凤各项经济损失8万余元,其中被告李兵在交强险范围内就原告王凤的医疗费及残疾赔偿金共3万余元承担连带责任;驳回原告王凤其他诉讼请求。
据悉,2013年10月5日,被告李亮驾驶被告李兵所有的湘NT0151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妻子瞿太菊由洪江市江市镇龙尾村驶往红莲村。当日17时10分许,车辆行驶至洪江市江市镇龙尾村4组路段时,将路边的行人王凤(即原告)撞倒,造成王凤受伤的交通事故。事发后原告立即被送入洪江市人民医院治疗,次日转入怀化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该院诊断为:1、双侧颞叶、额叶及小脑脑挫裂伤并脑内血肿;2、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3、枕骨骨折;4、肺挫伤,肺大泡形成。经过37天住院治疗,原告于2013年11月12日出院。经司法鉴定:王凤损伤已构成一处八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王凤损伤需要大部分护理依赖,其护理期限为24个月。
事故当时双方并未报警,事后原告王凤之子张华于2013年10月29日报警。经洪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李亮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然而,肇事车辆湘NT0151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的保险终止日期为2010年6月1日,现已过期几年。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案交通事故经洪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由被告李亮负全部责任,故李亮对此造成原告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结合采信的票据并参照《2014年度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可认定原告在此次事故中的损失共计83473.3元。被告李兵系涉案机动车所有人,该车未投保交强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告李兵应在交强险限额对原告的医疗费9007.7元及残疾赔偿金30139.2元,共计39146.9元与被告李亮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名字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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