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湖南民生在线讯(舒珏惠 李敏)2014年6月4日,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收到了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邮寄来的《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贵州华皇食品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的上诉,维持原裁定。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 湖南民生在线讯(舒珏惠 李敏)2014年6月4日,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收到了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邮寄来的《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贵州华皇食品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的上诉,维持原裁定。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贵州华皇食品有限公司、广东中人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工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贵州华皇食品有限公司以建设施工合同的签订地、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都在贵州玉屏县及贵州华皇食品有限公司并未参与张某与广东中人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工程处之间的补充协议为由,对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的管辖权提出异议,要求将案件移送贵州省玉屏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后,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驳回被告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贵州华皇食品有限公司就此向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之规定,本案原审原告张某与原审被告广东中人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工程处(贵州华皇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承包方)于2013年9月21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中约定“如因贵州省铜仁市玉屏县平溪镇野鸡坪飞凤科技园区贵州华皇食品有限公司建安工程所引起的正义纠纷,双方选择由张某住所地法院即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管辖”,该协议管辖符合法律规定,故补充协议中的管辖约定对本案具有约束力,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据此,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