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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江市法院:判决书中引用表格促进纠纷化解

时间:2015-11-15 16:44来源: 责任编辑:
湖南民生在线讯(段柳媛 何文魁)近日,洪江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限被告霍某在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向原告某公司支付所欠电费4721.2元及违约金1019.2元。 据悉,2014年1月29日,原、被告签订《低压(居民)供用电合同》,合同对电价、抄表
  核心提示:湖南民生在线讯(段柳媛 何文魁)近日,洪江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限被告霍某在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向原告某公司支付所欠电费4721.2元及违约金1019.2元。  据悉,2014年1月29日,原、被告签订《低...  湖南民生在线讯(段柳媛 何文魁)近日,洪江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限被告霍某在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向原告某公司支付所欠电费4721.2元及违约金1019.2元。   据悉,2014年1月29日,原、被告签订《低压(居民)供用电合同》,合同对电价、抄表、电量电费结算和缴费、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主要内容为:电价按省物价局颁布的标准政策执行,即每度电价标准为0.588元,并实行阶梯电价制度。用电人以非预付费的方式每月结算电费,每月1日作为抄表例日,供电人抄表后及时通知用电人交纳电费,用电人在每月末前7日内结清当月电费,若未能按约及时结清电费,逾期之日至交付日,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一支付电费违约金,经催缴仍不交付的,供电人可以依法中止供电。由于原、被告之间在合同签订之前(自2013年4月起)已经存在供用电关系,在合同签订后(2014年5月起),原告对被告以往用电量进行抄算为3937度。此后,原告多次催收而被告无故拖欠电费被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供用电合同纠纷,原告某公司作为供电人,被告霍某作为用电人,双方应依法法有序供用电,且双方之间签订《低压(居民)供用电合同》,对双方权利义务作出明确约定,双方当事人理应按照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本案中原告洪江市电力公司向被告霍某提供了供电服务,被告霍某应当及时支付电费,其长期拖欠电费,还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对违约金的计算来源产生争议,为此承办法官用表格的方式将违约金罗列出来(详见下表),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被告看了表格及法官的解释后,表示服判,为此纠纷得到了很好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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