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为了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2013年6月3日,衡南县人民检察院依据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周某以其涉嫌寻衅滋事罪作出附条件不起诉。 ...
为了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2013年6月3日,衡南县人民检察院依据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周某以其涉嫌寻衅滋事罪作出附条件不起诉。 犯罪嫌疑人周某,男,17岁,系衡阳技师学院学生。2012年11月23日晚6时许,周某叫来几位老乡将本校学生无故打成轻伤。案发后,周某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并进行了全部赔偿,被害人也同意谅解周某的行为,不予追究周某的刑事责任。 衡南县公安局以周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移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认真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规定,依法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周某作附条件不起诉,并设定考验期一年。在考验期限内,若周某没有实施新罪、发现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违法治安管理规定或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考验期满后,衡南县检察院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否则将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 (作者:衡南县人民检察院 谭艳梅) Tags:未成 未成年 挽救 惩罚 并行 成年 嫌疑 嫌疑人 条件 不起 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