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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为一起上网有钱花,参与盗窃领刑罚

时间:2015-11-15 13:36来源: 责任编辑:
衡南一年轻男子和朋友在一起玩耍,为“赚”上网花销费竟结伙盗窃摩托车,结果获罪担责。近日,经衡南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该县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刘某出生于1990年1月份,平时没有正当的职业,喜欢和朋友一起
  核心提示:衡南一年轻男子和朋友在一起玩耍,为“赚”上网花销费竟结伙盗窃摩托车,结果获罪担责。近日,经衡南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该县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刘某出生于1990年1...   衡南一年轻男子和朋友在一起玩耍,为“赚”上网花销费竟结伙盗窃摩托车,结果获罪担责。近日,经衡南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该县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刘某出生于1990年1月份,平时没有正当的职业,喜欢和朋友一起上网。2012年10月期间,刘某与朋友李某(已判刑)等人因无钱上网花销,便商议决定盗窃摩托车,其中刘某先后共参与盗窃摩托车三次。

  2012年10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刘某与李某等人商议去盗窃摩托车,当晚李某等人窜至冠市村委会内楼梯房,盗走一台红色男式钱江牌摩托车,后李某联系被告人刘某将盗窃来的摩托车以300元的价格卖给在江口镇街上开摩托车修理店的贺某,所得赃款被三人挥霍。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700元。

  2012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某与李某等三人在江口镇的姐妹超市旁青岛扎啤城门口,共同盗窃一台红色嘉陵摩托车,该车一直由李某在使用。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1350元。

  2012年10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某刘某与谢某等人在冠市镇正街三医院旁,共同盗窃一台红色豪爵牌摩托车,三人先将车藏匿在杨武桥附近山上,第二天取车时发现车丢失。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15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实施盗窃三次,盗窃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庭审中自愿认罪,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作者:衡南县人民检察院郭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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