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被告人黄某,男,衡南县人,今年47岁,已因盗窃多次受惩罚。2006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0年4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日,2010年6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2012年5月又因盗窃被...
被告人黄某,男,衡南县人,今年47岁,已因盗窃多次受惩罚。2006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0年4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日,2010年6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2012年5月又因盗窃被上网追逃,后迫于法律威力,于2013年3月28日在村干部的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2011年11月1日上午,一名外号叫“猛鬼”的男子(另案处理)约被告人黄某一起去盗窃,被告人黄某当即答应。当天下午二时许,二人来到衡阳市酃湖湘江建材市场以300元租了一辆三轮摩托车,并和司机约好当天晚上电话联系去衡南县花桥镇运货。次日凌晨1时许,“猛鬼”携带事先用袋子包好的剪丝钳和被告人黄某在衡阳市衡茶路口乘坐租来的三轮摩托车,并在“猛鬼”的指引下来到衡南县花桥镇龙皮村。随后被告人黄某与“猛鬼”要三轮车司机将车停在马路边并坐在车上等,被告人黄某便跟着“猛鬼”来到被害人阳某家开的预制场住房门口,该二人在阳某家共盗得二台电动机、三台水泵和三捆电线,后被盗物品被失主追回。经鉴定,被盗物品共价值2187元。 衡南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黄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入室盗窃。案发后,被告人黄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审查起诉阶段,其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若在法院审理阶段亦不翻供,可以认定为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013年4月27日,衡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黄某涉嫌盗窃罪依法向衡南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作者:衡南县人民检察院 谭艳梅) Tags:男子 因盗窃 盗窃 多次 进宫 外逃 自首 公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