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衡阳县人民检察院于3月25日对精神病人李某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一案经过审查,向县人民法院提出了强制医疗申请。4月22日,衡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李某做出强制医疗决定。据悉,这是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
衡阳县人民检察院于3月25日对精神病人李某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一案经过审查,向县人民法院提出了强制医疗申请。4月22日,衡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李某做出强制医疗决定。据悉,这是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衡阳发生的首例精神病人被依法强制医疗案件。 被告人李某系衡阳县人,现年25岁,患精神病多年。李某曾因精神病被其父母送到衡阳市第二精神病院治疗,由于经济方面的原因,在病情没有好转的情况下便出院。2012年10月17日,李某精神病再次发作,突将其爷爷李某某叫到屋外,拿起竹棍就打,被害人李某某见状往田间跑去,不小心摔倒在地;李某追到后便用竹棍在李某某头部、背部、双腿等处猛打,至其死亡。经检验,被害人李某某系全身多处遭受钝性外力打击,导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2012年10月18日李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后经法定鉴定机构鉴定,李某为精神病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2013年3月1日,衡阳县公安局对该案侦查终结后,对李某作出《强制医疗意见书》向衡阳县检察院移送审查。 由于这是新《刑诉法》实施后该院受理的第一起强制医疗案件,衡阳县检察院高度重视,组织业务骨干进行专门审查。该院经审查后认为:李某实施故意伤害行为,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且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对其强制医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的规定,衡阳县检察院便于2013年3月25日向县人民法院提出了对李某作出强制医疗申请。4月22日,经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作出上述决定。 (作者:谭倩) Tags:衡阳 精神 精神病 精神病人 病人 人死 死亡 强制 医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