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衡南一男子因倒卖野生樟树,经衡南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该县法院判定刘某犯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免除刑事处罚。 2012年5月份,被告人刘某以35800元的价格从欧某手中购买了衡南县廖田镇曙光...
衡南一男子因倒卖野生樟树,经衡南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该县法院判定刘某犯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免除刑事处罚。 2012年5月份,被告人刘某以35800元的价格从欧某手中购买了衡南县廖田镇曙光村鸣凤塘组后山(又名粮茂大山)的马尾松和樟树。同年9月份,被告人刘某将其购买的樟树以4800元的价格卖给了刘某某,双方签订协议,该协议约定:被告人刘某(甲方)将在廖田镇曙光村鸣凤堂组粮茂大山的樟树(甲方与本组签订合同)移植到刘某某(乙方)苗场内,乙方只负责栽树、抚育,林业部门相关手续及其它手续、法律和经济责任全由甲方负责,乙方概不负责。 2012年9月5日,刘某某告知被告人刘某要将上山的樟树移植到苗圃,后双方协商由被告人刘某雇请人上山采挖樟树,开支由刘某某负担。尔后,被告人刘某雇人上山采挖樟树至案发。经鉴定,衡南县廖田镇曙光村鸣凤塘组后山活立木挖蔸移植野生香樟,属国家二级保护植物,采植共计54株,蓄积5.4立方米。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于2012年11月26日到衡南县公安局投案,并于同日在衡南县公安局缴纳6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野生樟树香樟54株,移植立木蓄积5.4立方米,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鉴于刘某犯罪涉及植物数额不大,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积极退赃,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作者:衡南县人民检察院 郭琴) Tags:赚钱 非法 买卖 野生 投案 悔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