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乡途中结伙盗窃,没走多远就被抓
时间:2015-11-15 13:36来源: 责任编辑:
一女子在与同乡返家途中,抵不住诱惑参与盗窃被抓。近日,经衡南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该县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田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田某系贵州省一土家族女子。2012年11月初,被告人田某与同乡人高某、甘某(均另案处理)同乘一中
核心提示:一女子在与同乡返家途中,抵不住诱惑参与盗窃被抓。近日,经衡南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该县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田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田某系贵州省一土家族女子。2012年11月初,被告人田某...
一女子在与同乡返家途中,抵不住诱惑参与盗窃被抓。近日,经衡南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该县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田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田某系贵州省一土家族女子。2012年11月初,被告人田某与同乡人高某、甘某(均另案处理)同乘一中年男子驾驶的沪CXP355小车从浙江省宁波市沿国道返乡。11月4日,田某等人行至衡阳市。当晚在衡阳市一宾馆内,高某提出要被告人田某等人第二天与其一起在衡阳市伺机盗窃,并承诺得手后付给田某等人每人每天100元,被告人田某等人均表示同意。尔后,高某进行分工,被告人田某等人假装在商店购物引开店主,高某与甘某伺机实施盗窃。
2012年11月6日8时许,被告人田某等五人驾车从衡阳市沿322国道往祁东方向行驶,一路寻找作案目标。途径衡南县谭子山镇时,高某发现谢某南杂店临近国道且只有谢某一人守店,便决定到该店实施盗窃。尔后,高某与被告人田某等人进入该店。按照先前的分工,被告人田某等人在该店内买东西吸引谢某的注意,高某与甘某趁机进入该店里屋实施盗窃。后高某与甘某先行离开该南杂店,被告人田某等人准备离开时引起了谢某妻子贺某的怀疑。后田某没走多远就被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某伙同他人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鉴于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庭审中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坦白,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作者:衡南县人民检察院 郭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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