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被告人周某曾两次犯盗窃罪被衡南县人民法院判刑,可其刑满释放后仍不知悔改,重操旧业,再次触犯刑法。 2012年5月11日中午12时许,游手好闲的被告人周某窜至衡南县三塘镇高丰村,发现一村民蒋某家的前门...
被告人周某曾两次犯盗窃罪被衡南县人民法院判刑,可其刑满释放后仍不知悔改,重操旧业,再次触犯刑法。
2012年5月11日中午12时许,游手好闲的被告人周某窜至衡南县三塘镇高丰村,发现一村民蒋某家的前门是打开的,于是便潜入蒋某家实施盗窃,在寻找东西偷盗时,被女主人蒋某发现,于是立即逃跑,在逃跑的过程中,被蒋某紧紧的抓住了他的衣服不让其逃脱,被告人周某为了摆脱蒋某,用力的打了蒋某数个耳光,随即逃走。被害人蒋某的脸部被打至红肿,经衡南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蒋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本案中,被告人周某在实施盗窃的过程中被发现,并且为抗拒被害人的抓捕扭送,当场对被害人使用暴力,其行为性质已发生变化,不仅侵害到他人的财产权还侵害到他人的人身权,所以其行为已由盗窃转化成抢劫,而抢劫罪的刑罚是要重于盗窃罪的。 该案经衡南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并以抢劫罪依法提起公诉,日前,衡南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对被告人周某予以判处。 【相关法律知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九之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作者:衡南县人民检察院 全伟魄) Tags:小偷 逃跑 当场 使用 暴力 被判 抢劫 抢劫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