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三名少年与朋友在周末相聚玩耍时,因无钱花销朋友提议抢劫在校学生,后该三名少年随行并负责接应。近日,衡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胡某、张某、张某某涉嫌抢劫罪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胡某、张某、张某某均系未满十六...
三名少年与朋友在周末相聚玩耍时,因无钱花销朋友提议抢劫在校学生,后该三名少年随行并负责接应。近日,衡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胡某、张某、张某某涉嫌抢劫罪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胡某、张某、张某某均系未满十六周岁的在校学生。2013年3月31日下午,蒋某、刘某、王某、范某(均提起公诉)与胡某、张某、张某某胡某等人共七人在衡南县泉湖镇衡南县第四中学操场玩耍,后大家商议决定去抢学生的钱,并进行了分工,即由蒋某、刘某、王某、范某四人负责抢学生钱,胡某、张某、张某某三人骑摩托车在路口接应。随后,蒋某、刘某、王某、范某四人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对衡南四中学生李某、刘某、谢某、伍某等人实施抢劫,共抢了59元现金。之后,蒋某与胡某、张某、张某某等人骑摩托车离开现场。 2013年4月14日,蒋某、刘某、王某、范某与胡某、张某、张某某等人窜至衡南县泉湖镇一家游戏厅伺机抢学生钱。后蒋某等人在一家游戏厅发现李某,采用威胁的手段将李某叫到游戏厅外,准备将李某带上摩托车,但李某不肯。蒋某遂打了李某两个耳光,刘某从后面推李某上摩托车,王某、范某用脚踹李某。后蒋某持钢管将李某的右耳打出血,随后蒋某等人逃离现场。经鉴定,李某的伤势为轻微伤。 案发后,蒋某、刘某、王某、范某与胡某、张某、张某某等人退还抢得的59元现金,并共同赔偿李某医药费1500元。 检察院审查认为,胡某、张某、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涉嫌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从犯,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其犯罪时年龄均不满十六周岁,且系在校学生,有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胡某、张某、张某某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为一年,从本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 (郭琴) Tags:少年 参与 抢劫 情节 轻微 条件 不起 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