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男子在朋友家喝了些酒,在驾驶摩托车回家途中与另一辆摩托车相撞,所幸未造成人员重大伤亡,但男子难逃法律责任。7月24日,经衡南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该县法院以危险驾驶依法判处王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
男子在朋友家喝了些酒,在驾驶摩托车回家途中与另一辆摩托车相撞,所幸未造成人员重大伤亡,但男子难逃法律责任。7月24日,经衡南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该县法院以危险驾驶依法判处王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3年6月11日18时20分许,被告人王某在朋友家喝酒后驾驶湘D25D56号牌二轮摩托车,途径衡南县硫市镇卫生院门口地段时,与全某驾驶的湘DZ0583号牌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全某驾驶的摩托车后座乘客秦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衡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全某、秦某均无责任。经衡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被告人王某每100毫升血液含175.9毫克乙醇,属醉酒驾车。 被告人王某于2013年7月18日到衡南县公安局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秩序,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他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自动投案、自愿认罪,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衡南县人民检察院 郭琴) Tags:男子 醉酒 驾车 拘役 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