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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湖南民生在线讯(通讯员 罗倩妮 毕敏敏)彭某采给用套锁的方式盗窃电动车、摩托车,并将偷来车辆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金额卖给郭某,后郭某再转卖他人。2014年8月26日,株洲市天元区检察院以盗窃罪对彭某提起... 湖南民生在线讯(通讯员 罗倩妮 毕敏敏)彭某采给用套锁的方式盗窃电动车、摩托车,并将偷来车辆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金额卖给郭某,后郭某再转卖他人。2014年8月26日,株洲市天元区检察院以盗窃罪对彭某提起公诉,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郭某提起公诉。
2014年4月18日,彭某在株洲市中心医院急诊停车场了,采用套锁的方式盗窃了一台绿源牌电动车。随后,将车骑到湘潭市岳塘区某村附近的河边,以800元的价格卖给郭某。郭某又以1100元的价格卖出。事后鉴定,该车价值2420元。 5月11日,彭某又盗窃了一台摩托车。第二天,他骑着偷盗来的摩托车来到株洲市中心医院,准备再次盗窃时,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民警询问并被抓。 据彭某供述,他是和朋友唱歌时认识的郭某,郭某告诉他,株洲的电动车非常容易偷。郭某让彭某尽管去偷,他可以帮忙倒卖。 据查,2014年4月到5月间,彭某先后五次采用套锁的方式盗窃电动车和摩托车,其中四台都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销售给了郭某。彭某从中获利2500元,郭某获利750元。 检察机关认为,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责任。郭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