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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抓错人”民警获刑一年 家属申请5万元赔偿

时间:2015-11-09 07:26来源: 责任编辑:
3月27日,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跨省抓错人”责任民警张军治作出二审判决,撤销湟源县人民法院一审无罪判决,被告人张军治犯玩忽职守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浏阳人刘丽被湖南耒阳警方带走后被无故羁押衡阳看守所12天。之后当事民
  核心提示:3月27日,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跨省抓错人”责任民警张军治作出二审判决,撤销湟源县人民法院一审无罪判决,被告人张军治犯玩忽职守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浏阳人刘丽被湖南耒阳警方带走...

3月27日,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跨省抓错人”责任民警张军治作出二审判决,撤销湟源县人民法院一审无罪判决,被告人张军治犯玩忽职守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3年,浏阳人刘丽被湖南耒阳警方带走后被无故羁押衡阳看守所12天。之后当事民警张军治因涉嫌玩忽职守被起诉。3月27日,对于这个结果,家属表示,他们并不在乎被告人是否被判刑,只是想给家人一个说法,他们将继续申请国家赔偿。

2月2日,湟源县法院在一审判决书中称,玩忽职守罪属于结果犯,即要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仅具有玩忽职守行为,同时还要达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后果,才构成本罪。该判决书认为,被告人张军治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存在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行为,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军治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

3月27日,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张军治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安民警职务中,未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履行职责,其应当预见自己对工作严重不负责可能造成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由于疏忽大意导致被害人被错误抓捕羁押12天,严重侵犯了公民人身自由权利,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该事件被国内多家媒体报道后引发社会公众广泛关注以及评论,原审被告人张军治的行为后果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公信力在人民群众中的声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检察机关提出对原审被告人张军治的行为应当以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的抗诉理由成立,予以支持。依法判决撤销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军治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家属回应:家属提出五万元赔偿申请

3月27日下午,刘丽丈夫谢齐富表示,并没有接到开庭的通知,也不知道已经宣判了。

谢齐富说,他们不是针对张军治个人,并不在乎是否被判刑,只是想给家人一个答复,希望他们办案能更认真些。

谢齐富说,他们现在主要是想申请经济赔偿,申请国家赔偿的书面材料早就寄过去了,但一直都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

“我们提出了五万元的赔偿申请,对方只肯赔五千。”谢齐富说,下一步他们将会继续申请国家赔偿。

对此,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熊麒律师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记者张树波 实习生黄安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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