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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太遭'公证死'房产被儿抵押 再审认为抵押无效

时间:2015-11-09 07:26来源: 责任编辑:
用虚假材料将健在的母亲“公证死”后,张某将母亲罗娭毑的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并抵押给郑某。这份错误的公证书,引发了后来一连串的官司。近日,芙蓉区法院再审作出一审判决,《一般抵押权合同》无效,郑某无权对房屋行使抵押权。 2012年8月,罗娭毑
  核心提示:用虚假材料将健在的母亲“公证死”后,张某将母亲罗娭毑的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并抵押给郑某。这份错误的公证书,引发了后来一连串的官司。近日,芙蓉区法院再审作出一审判决,《一般抵押权合同》无效,郑某无权对房...

    用虚假材料将健在的母亲“公证死”后,张某将母亲罗娭毑的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并抵押给郑某。这份错误的公证书,引发了后来一连串的官司。近日,芙蓉区法院再审作出一审判决,《一般抵押权合同》无效,郑某无权对房屋行使抵押权。

  2012年8月,罗娭毑起诉儿子张某,要求确认房产抵押权无效。当年10月,抵押权人郑某也起诉张某,要求行使房产抵押权。芙蓉区法院对此作出两份相互矛盾的判决:一份判决认定郑某对房屋仅享有六分之一的抵押权,另一份判决却认定如果张某不还钱,郑某有权行使房屋的全部抵押权。

  张某和郑某的借贷纠纷案一审判决生效后,长沙市检察院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有误,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014年1月7日,长沙中院发回芙蓉区法院再审。

  芙蓉区法院再审认为,原审判决(借贷纠纷案)后出现新的证据,确认本案抵押的房屋在张某签订抵押合同时还未进行分割。张某未经房屋共有人罗娭毑和弟弟同意,就与郑某签订抵押权合同,事后该合同也未获得罗娭毑和张某弟弟的追认,因此张某的处分行为为无权处分,张某与郑某签订的《一般抵押权合同》无效。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有效的书面抵押合同,二是办理抵押登记,本案中房屋的抵押虽然已办理抵押登记,但该抵押合同不生效,故抵押权无效,郑某无权对房屋行使抵押权。

  各方反应

  郑某:将起诉蓉园公证处

  郑某表示对再审结果不服,已向长沙中院上诉。他认为应判决抵押权有效,“因为我是善意第三人,对于张某作假的行为根本不知情,抵押权的取得完全符合善意取得的法律规定。”郑某还表示,一个多月前曾找过长沙市蓉园公证处和湖南省司法厅,对方表示可以赔偿,但是至今却没有落实。

  “如果没有公证处的错误公证,就不会有我和张某的抵押借款,更没有后面这么多的诉讼官司。”郑某表示,这一连串的官司都是因为公证处的问题引发。他表示,目前正准备起诉公证处,主张自己的权利。

  罗娭毑:希望二审维持原判

  罗娭毑今年已经72岁。因为房子的抵押问题,罗娭毑四处奔波,辗转于法院、检察院及各个相关部门。折腾了两年多,在等到重审判决结果后,罗娭毑舒了一口气。

  但得知郑某已向长沙中院上诉后,罗娭毑有些担心:“我希望二审能维持原判,让我老有所住,老有所养。”罗娭毑也表示,事情走到今天这个局面,蓉园公证处难辞其咎。

  (潇湘晨报 记者刘志杰通讯员张劲波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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