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今天上午,长沙市首例涉“地沟油”食品安全刑事犯罪案件在宁乡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唐某、陈某分别被法院以生产、销售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1年,并分别处罚金1万元、5000元。... 今天上午,长沙市首例涉“地沟油”食品安全刑事犯罪案件在宁乡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唐某、陈某分别被法院以生产、销售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1年,并分别处罚金1万元、5000元。
唐某和陈某均为宁乡县人。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初至2011年12月,被告人唐某从宁乡县某肉类制品有限公司购进158吨猪小肠油、碎猪皮、猪皮上剥下的碎肉等制品加工废弃物(俗称“地沟油”),在自家家中生产、加工炼制油脂共计52吨,并部分用作“食用油”销售。2011年7月至2011年12月,被告人陈某明知被告人唐某销售的油脂是利用“地沟油”生产的“食用油”,仍购进500余公斤,在自己经营的粮油店内销售,已销售300余公斤。2011年12月26日,宁乡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在被告人陈某经营的粮油店内查获尚未销售的“食用油”200公斤。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利用“地沟油”生产、加工“食用油”且进行销售,被告人陈某明知是“地沟油”生产的“食用油”而予以销售,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其行为已触犯刑法,遂作出如上判决。 Tags:长沙 食品 安全 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