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2012年9月14日日出版的《当代商报》第八版对江苏徐州市320万元行贿案立案侦查后被撤销的报道记 者 吴明德 从福建厦门到江苏徐州投资的徐州博顿置业有限公司(简称“徐州博顿”)董事长王培先生,近年来...  2012年9月14日日出版的《当代商报》第八版对江苏徐州市320万元行贿案立案侦查后被撤销的报道
记 者 吴明德
从福建厦门到江苏徐州投资的徐州博顿置业有限公司(简称“徐州博顿”)董事长王培先生,近年来遇到了一件烦心事。因与他合作的江苏本色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简称“江苏本色”)的股东和实际控股人刘正航,投入到“徐州博顿”的1500万元竟是骗来的贷款。而王培事先根本就不知此情,直到2010年5月,王培得知徐州市检察院及该市云龙区检察院立案调查刘正航、耿兴华(原徐州市郊信用联社副主任),以及他本人被检察院通知前去协助调查时,才得知刘、耿合谋骗取贷款,并从骗来的贷款中拿出1500万元投到“徐州博顿”。
“徐州博顿”与“江苏本色”合作惹官司 据“徐州博顿”副总肖先生介绍,2007年12月8日,“徐州博顿”和“江苏本色”刘正航签订《合作开发房地产协议书》。该协议约定双方合作开发“君廷湖畔”项目,“江苏本色”投资1753.6万元,占25%的股份。协议特别约定“江苏本色”在签约后7日内补足剩余投资253.6万元(协议签订时付了1500万元万)。如果逾期超过60天,守约方还有权解除合同。
肖先生告诉记 者,刘正航是“江苏本色”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徐州博顿”当初之所以与“江苏本色”合作,是因为金融业务认识了原徐州市郊信用联社副主任耿兴华。2007年,耿兴华提出:市郊联社的职工集资住房项目资金不足,希望通过合作“徐州博顿”的项目,赚钱弥补缺口。这个职工集资住房,就是耿兴华和刘正航用一家“徐州市华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搞的,职工集资住房的地点在“鼓楼生态园”。 肖先生向记 者介绍,合同签订后,“江苏本色”开始违约。“徐州博顿”多次发函要求“江苏本色”补足投资款253.6万元,并根据协议约定按比例承担项目的后续所需资金,但“江苏本色”以各种理由拒绝。从2008年3月6日开始,“徐州博顿”发给“江苏本色”的邮件全部退件(退件理由是拒收、原址查无此单位)。“江苏本色”违约的原因:一是2008年经济危机,房地产形势一落千丈;二是“江苏本色””的资金靠山——耿兴华调离了徐州。
2009年1月19日,“徐州博顿”向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起诉“江苏本色”要求其履行合同,支付投资余款253.6万元。由于法院找不到刘正航和“江苏本色”,同年4月30日,法院通过报纸公告送达。 2009年5月30日,“徐州博顿”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解除合同 。因为从签订合同一年半时间,既不履行投资义务,又躲着不露面。因找不到刘正航和“江苏本色”的人,法院于同年6月29日再次公告送达开庭通知书。 2010年2月5日,刘正航终于出现,法院得以第一次开庭。刘正航之所以出现,因为房地产市场已经回暖。刘正航这时又要求继续合作。
刘正航遭立案调查 “徐州博顿”方知被骗 2010年5月,“徐州博顿”得知徐州市检察院、徐州市云龙区检察院立案调查耿兴华、刘正航。
记 者从相关材料中获悉,刘正航为感谢时任徐州市郊信用联社副主任耿兴华,为其骗取贷款提供方便,送给耿兴华江苏本色房产经纪有限公司320万元股份。据此,徐州市云龙区检察院5月6日在“徐州博顿”从刘正航的股份中扣押了320万元。
同年5月初,“徐州博顿”董事长王培,被检察院通知前去协助调查,才得知耿兴华、刘正航合谋骗取贷款2900万元,刘正航从骗来的贷款中拿出1500万元投到“徐州博顿”。
2010年7月10日,鼓楼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徐州博顿”请求法院确认双方“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关系已于2009年5月24日解除,判令被告本色公司支付违约金1552065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本色公司承担”的诉讼请求。“徐州博顿”不服,上诉到徐州市中级法院。徐州中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于2011年3月22日作出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鼓楼法院重审。
320万元干股被退还给犯罪涉嫌人并销了案 2011年12月6日,徐州市云龙区检察院将扣押的320万元退给了刘正航。
据“徐州博顿”肖先生介绍,此前,云龙区检察院曾提出把这320万元退给“徐州博顿”,但“徐州博顿”认为既然320万元是刘正航送给耿兴华的干股,检察院又是以赃款名义扣押的,不应该退,“徐州博顿”也不敢要。
记 者在“徐州市云龙区检察院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上看到刘正航签注的“刘正航2010年5月7日,本人自愿将送给耿兴华的320万元股份上交”字样,以及办案检察官签署的“注:此320万元即为耿兴华在江苏本色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所持的干股”。
记 者在采访中得知,徐州市云龙区检察院后来却以受贿的原徐州市郊信用联社副主任耿兴华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由,将案件转到了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区分局。但云龙区检察院追缴的320万元赃款却并未随案转到公安局,而是由云龙区检察院于2011年12月6日直接用“中国银行转帐支票”退给了刘正航。该院于2012年5月11日又下发了“徐云检公诉解保(2012)1号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内容为“刘正航:因取保候审到期,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决定解除对你的取保候审措施。”
同年5月18日,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区分局以“云公刑撤通字[2012]第12号”, 向刘正航下达了“我局办理的云龙耿兴华、刘正航涉嫌违法发放贷款案,因其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决定撤销此案”的“撤销案件通知书”。
徐州市、区两级检察院回避采访 云龙警方答复检察院通知撤案 针对“江苏本色”刘正航供认、行贿耿兴华的320万元,徐州市云龙区检察院为何将扣押的“赃款”返还行贿人、及对行贿人解除取保候审措施;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区分局为何撤销此案?记 者带着上述疑问前往江苏徐州,采访了相关部门的负责人。
9月3日上午,记 者来到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先由8楼816室负责宣传的沈先生接待了记 者,他向院领导汇报后,把记 者安排到了会议室。
随后,该院政治部余副主任告诉记 者,检察院只侦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犯罪案件。耿兴华、刘正航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检察院就将该案转到云龙区公安分局侦办。关于刘正航一案,尚在侦查办理之中。对记 者提出检察院已经“对刘正航解除了取保候审措施”、公安局已经撤销了此案的问题,余副主任说,这是一个很复杂的案件,证据正在发生变化,实在对不起。
当日下午3时,记 者来到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区分局政工科。因科长吕兵有事,但安排负责宣传的科员娄娟接待了记 者。
娄娟非常认真地看完了记 者提交的材料,为了找到办案部门和经办警官,她先后拨打了该局经侦大队、刑侦大队的电话,又上公安案件内部系统平台查找,后又到法制科了解情况。最后通过电话找到经办警察得知:云龙区公安分局是接到检察院通知才作出撤案决定的。
那么检察院为何要对这么一个查实了的、仅一笔涉案金额高达320万元的案件撤销呢?记 者于当天下午4时30分许,来到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保安问明记 者的来意后,打电话与相关人员联系。不久,该院政治部负责宣传的吕主任来到大门口,他以“快下班了”为由,叫记 者留下联系电话,他了解情况后再反馈给记 者。
9月6日,记 者与云龙区检察院政治部吕主任联系,吕主任随即回了一条短信:“这个案子向领导汇报过了,院领导说已向上级请示过了,不接受采访。不好意思。”
 徐州市云龙区检察院于2012年5月11日对刘正航下达了《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
 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区分局于2012年5月18日对刘正航下达了《撤销案件通知书》
 刘正航在“徐州市云龙区检察院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上签注了“刘正航2010年5月7日,本人自愿将送给耿兴华的320万元股份上交”的字样、以及办案检察官签署的“注:此320万元即为耿兴华在江苏本色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所持的干股”。
 徐州市云龙区检察院于2011年12月6日用“中国银行转帐支票”将320万元退给了刘正航
附:徐州市云龙区检察院、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区分局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
第五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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