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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张掖高中生补课时摔伤致残 学校赔付56万元

时间:2015-11-12 17:26来源: 责任编辑:
本报讯(王志红 郭玉红)高中学生暑假参加学校组织的补课时意外受伤造成终身残疾,最终学校因未尽到对学生安全和健康保持高度注意的义务,且没有及时采取合理救护措施,致使学生延误了最佳治疗时机,被法院判令承担相应六成过错责任,需支付56万余元的各项
  核心提示:本报讯(王志红 郭玉红)高中学生暑假参加学校组织的补课时意外受伤造成终身残疾,最终学校因未尽到对学生安全和健康保持高度注意的义务,且没有及时采取合理救护措施,致使学生延误了最佳治疗时机,被法院判令承担...

  本报讯(王志红 郭玉红)高中学生暑假参加学校组织的补课时意外受伤造成终身残疾,最终学校因未尽到对学生安全和健康保持高度注意的义务,且没有及时采取合理救护措施,致使学生延误了最佳治疗时机,被法院判令承担相应六成过错责任,需支付56万余元的各项经济损失费。3月6日,从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这样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2008年暑假补课期间的一天下午,张掖市甘州区高二学生小张在体育课开课前,在奔赴卫生间路途中,因跨越绿化隔离带时不慎摔倒在水泥地坪上,致头和身体着地受伤。其后,小张被老师安排的同学搀扶到校医室进行了简单的外伤口清洗包扎后,独自在教室休息。孰料,下课后,返回教室的同学发现小张倒地昏迷不醒,该校领导、老师、同学急忙将其送往医院救治。最终小张伤势过重,被鉴定达到二级伤残。后小张将学校告到法院,要求学校承担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补助金等损失总计80余万元。

  甘州区法院审理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精神,学校在教育、教学活动和管理过程中,对学校未履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应当预见和注意义务而发生学生损害后果的,可以认定学校存在过错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该案中,小张摔伤头部后,老师和校医均应知道该学生头部受伤可能存在的危险性,但均没有对其伤情予以足够重视,既没有及时通知家长,也没有作进一步检查治疗或及时送往医院进行必要的检查,而是在小张伤情不明的情况下,仅派学生将其送到教室休息,没有派人进行看护与照顾,直至两节体育课后,同学发现在教室的小张已昏迷不醒。因学校没有尽到对小张安全和健康保持高度注意的义务,且没有及时采取合理救护措施,以致延误了小张最佳治疗时机,致使其终身残疾,因此学校应承担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和必要照管的主要民事赔偿责任。该案一审作出如上判决后,学校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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