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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矿工入职时单位未体检 查出尘肺病获赔37万

时间:2015-11-09 07:26来源: 责任编辑:
近日,郴州市永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永兴县某煤矿因雇工未给工人购买工伤保险,被判处承担职工尘肺病的赔偿金37万元。2011年9月,刘某在亲戚的介绍下,来到该煤矿从事带班长兼瓦斯管理员工作,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煤矿也没有为刘某
  核心提示:近日,郴州市永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永兴县某煤矿因雇工未给工人购买工伤保险,被判处承担职工尘肺病的赔偿金37万元。2011年9月,刘某在亲戚的介绍下,来到该煤矿从事带班长兼瓦斯管理员工作...

近日,郴州市永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永兴县某煤矿因雇工未给工人购买工伤保险,被判处承担职工尘肺病的赔偿金37万元。

2011年9月,刘某在亲戚的介绍下,来到该煤矿从事带班长兼瓦斯管理员工作,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煤矿也没有为刘某购买工伤保险。

入职两个月后,刘某在一次体检中查出自己患有继发性肺结核,经鉴定是尘肺二期,伤残等级为四级。

随后,刘某向永兴县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提出仲裁,仲裁裁决由该煤矿支付被告伤残补助金等各项费用共计37万余元。但该煤矿认为,刘某在前来工作前其实就已经患上尘肺病,表示不服仲裁裁决,并随后向永兴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承办法官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在招录刘某时,就应当安排刘某进行身体检查并为其建立健康档案。该煤矿提交的证据只能证明刘某患有继发性肺结核,不能证明其在到原告处上班前就患有尘肺病。刘某被招录后从事了井下作业,有粉尘接触史,应认定为工伤。

由于原告没有为刘某购买工伤保险,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应由原告承担被告的工伤待遇,因此法院判令由原告承担刘某的各项费用共计37万余元。

[律师提醒]

有职业病危险的工作员工入职时应组织体检

湖南睿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明表示,尘肺病是一种常见的职业病,根据劳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刘明介绍,虽然劳动法并未规定劳动者入职时必须进行体检,但不论从保护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的权利出发,从事煤矿矿工工作这种有职业病危险的工作,用人单位在员工入职时都应组织体检。这样做一方面能避免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的“老毛病”买单,另一方面也防止入职前就患有职业病的劳动者病情进一步加重。

(记者刘双 通讯员王光亮 周晓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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