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本报株洲讯(记者刘平通讯员刘强)道路在进行硬化施工,市民王女士从该路段经过时,不慎从路边跌落护坡下,造成全身多处骨折。受伤后,王女士将道路修建方和管理方告上了法院。近日,石峰区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她的诉... 本报株洲讯(记者刘平通讯员刘强)道路在进行硬化施工,市民王女士从该路段经过时,不慎从路边跌落护坡下,造成全身多处骨折。受伤后,王女士将道路修建方和管理方告上了法院。近日,石峰区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 3月2日晚上11时左右,石峰区铜塘湾街道办霞湾新村现年56岁的居民王女士在该村大塘路段行走时,不慎从路边跌落坡下,后被送进湖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了18天,经司法鉴定构成八级伤残。 王女士认为,她受伤的主要原因是马路边没有修建护栏以及村办企业的货车频繁进出,导致只能挨着路边行走。于是将马路的修建方和管理方石峰区铜塘湾街道霞湾新村村民委员会起诉到石峰区人民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13万余元。 石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发生事故的该村级道路是霞湾新村村民委员会自行出资将原有土质道路进行硬化,是一项公益性质的工程,对此并没有国家规定标准必须修建护栏。王女士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和日常生活中通行时靠道路右侧的准则,在其自称带有手电照明且没有车辆通过影响其通行的情况下,于8米宽的道路上通行时逆行从护坡跌落,是其自己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故依法驳回了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