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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友提分手 男子强行发生关系 以10万取得谅解后仍因强奸罪获刑

时间:2020-10-17 11:09来源:红星新闻 责任编辑:刘艳 

河北保定市40岁的杨某因不舍与女友分手,与其强行发生性行为,女友报警。杨某的家属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事发后他们赔偿女方10万元,女方也出具谅解书,并称双方是在恋爱期间,不追究法律责任。但此后,杨某被公安机关抓捕,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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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通知书

“可是事发五个月后,公安机关才将(杨某)内裤拿去做鉴定,我认为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双方发生了性关系。”杨某妈妈感到费解,不断上诉,均被驳回。

多名律师向红星新闻记者表示,若违背女生意愿,与其发生性关系,即成立强奸罪。需要指出的是,在恋爱期间是不能违背女方意志发生性关系,否则也成立强奸罪。不过侦查机关在侦查取证的过程中,应当全部调查证据移送到检察机关,也应及时对DNA做出检测,因此,在侦查过程中存在着重大的瑕疵,但不影响法院的认定。

男方强迫前女友发生关系

和解后赔偿女方10万元

据杨某妈妈讲述,在2017年底,杨某和马某某建立了恋爱关系,就在2018年8月中旬,马某某突然提出要和杨某分手,原因是要和她前男友和好。杨某感到意外一时无法接受,他舍不得这份感情。

8月20日晚上,杨某和单位同事在一起喝酒解愁,至凌晨散场,随后他去了马某某住处,强行与马某某发生了性关系。2018年8月21号上午8时许,马某某在小区门卫处以被杨某强奸向公安机关打电话报警。

据当晚马某某录音资料显示,女方不断抽泣着求饶,而杨某不肯。马某某说,“你记住你对我做的事情,我不会原谅你的……你这是强奸你知道吗?”杨某说,“我就强奸怎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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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谅解书

一个多月后,双方达成和解。2018年10月1日,在马某某律师的见证下,当事人双方协商签订和解协议书,为表歉意,杨某补偿马某某10万元,马某某也出具了《谅解书》,表示恋爱期间,给予谅解,不予追究民事和刑事责任。

谅解书显示,因甲方杨某与乙方马某某恋爱过程中,乙方因对甲方在闹别扭期间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不满,以强奸罪向公安机关报警。后因甲方要求私下解决矛盾,认错态度良好,乙方接受甲方道歉,并愿意配合向警方说明情况,争取撤案。乙方明确双方发生性关系是在恋爱过程中,马某某不再追究杨某的任何民事以及刑事责任。

随后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至检察院,后因证据不足案件被退回补充侦查。杨某母亲称,五个月后警方出具一条内裤鉴定,内裤是公安机关从现场提取的,还有一个卫生纸团。“说上面有精斑,可是他们原本是男女朋友,怎么确定就是案发当天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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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书

男方的母亲认为,事发前女方就提出10万元分手费,还接受了男方的七夕节礼物,因此男方才认为还有机会。而事发当天女方还提前进行了录音,怀疑其是为了分手费下套。

男方母亲不服判决

两次上诉被驳回

2019年3月20日,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保高新检刑检刑诉(2019)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强奸罪,该案由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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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

2019年6月,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三年。此后杨某的妈妈两次上诉,均被驳回。

一审判决书显示,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21日1时许,被告人杨某酒后来到前女友马某某租住住所,以看两人共养的猫为名叫开房门进入房间,强行与马某某发生了性关系,致马某某肩腹部受伤。当日8时许马某某趁杨某不备跑到小区门卫室,打电话报警。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马某某的伤情属轻微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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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申请通知书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关于辩护人何峤巍提出被害人有故意设局讹人之嫌的意见,系主观推断,并无相应证据予以支持,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杨某认罪、悔罪并当庭自愿认罪,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的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依法可对被告人杨某从轻处罚。综合全案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杨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红星新闻记者从判决书看到,该案的主要证据为,马某某向公安机关提供手机内置录音,证明案发时被告人强行与被害人发生关系的过程;保定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保公物鉴法物字

(2019)076.163号检验报告证实,从马某某处提取的被撕烂的内裤上检出被告人杨某精斑;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马某某腹部青紫,右肩部皮肤破损属轻微伤;并有被告人杨某在侦查机关供述,被害人马某某陈述等。

律师看法

是否构成强奸不受双方关系影响

恋爱期间强行发生性行为后获得谅解,是否还能构成强奸罪呢?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赵莉芸告诉红星新闻记者,我国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为强奸罪,此罪并不受双方关系影响。其中婚内“强奸”原则上不以强奸论,但也有例外。

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付建也认为,根据法律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都有履行忠诚的义务,但本案是发生在恋爱的过程中,不论是恋爱或者热恋的过程中,如果违背了女性的意愿,强行发生性关系,或者采取暴力恐吓胁迫等其他方式与女性发生性关系,只要是女性不同意的情况下,都涉嫌构成强奸罪。

“根据法律规定,对强奸罪的定罪量刑是三年以上,如果说对被害人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可以从轻处罚,但是强奸罪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上,因此不能低于法定刑三年。”付建说。

对此,律师刘昌松也表示,若违背女生意愿,与其发生性关系,即成立强奸罪。需要指出的是,在恋爱期间也是不能违背女方意志发生性关系,否则也成立强奸罪。理论上讲,婚姻关系内违背女方意愿,也可按强奸处理,目前司法实践中已经有一些在离婚诉讼期间强行发生性关系,按强奸处理的判例。

而在该案中,有赔偿和谅解,只是量刑上可以适当从宽的考虑因素,不影响强奸犯罪成立。“若无自首、赔偿和谅解等从宽情节,一般判4年至5年有期徒刑,有赔偿和谅解从宽情节,判处3年也在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范围。”刘昌松补充到。

针对家属称需进一步明确“五个月后鉴定的内裤”与本案的关系,刘昌松坦言价值不大,“因为这项证据是想旁证一下发生了性关系,男方在供述时承认发生了性关系,因此有没有DNA鉴定,价值都不大。衣裤上有精斑,就是发生过性关系的证据,第一时间承认违背意志,是很重要的证据。在恋爱中强行做这样的事,法律风险极大。”

付建认为,根据法律的规定,侦查机关在侦查取证的过程中,应当全部调查对被告人有利不利、有罪无罪的证据,并且将全部案卷材料一并移送到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在提取了关键证据内裤之后,应当及时对DNA做出检测,因为该内裤上的DNA可以证明是否发生性关系,侦查机关却没有及时将关键证据予以移送到检察机关,因此,在侦查过程中存在着重大的瑕疵。“但是这不影响法院的认定。”付建表示。

红星新闻记者 罗丹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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