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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85万!上海男子搭载好友遇车祸,对方身亡...法院判了

时间:2021-03-15 11:48来源:新闻坊 责任编辑:刘艳

    搭便车在生活中很常见

  如果行驶途中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

  该如何划分责任?

  上海崇明一七旬老人

  搭乘好友无偿提供的车辆出游时

  因交通事故葬送生命

  老人儿子怒而将事故双方驾驶员

  及保险公司诉至法庭要求赔偿

  近日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审理了该案

  搭乘好友便车却遭车祸

  家属将三方诉至法院

  2020年6月28日上午,被告一黄某驾驶一辆七人座的商务车载着徐某(71岁)、汤某、沈某等六名好友,去启东游玩。在启东市沿江公路农家乐门口, 一处没有信号灯控制的十字路口与被告二杨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

  

  事故导致汤某及其他三人受伤,而沈某、徐某却未能幸免于难,于当日死亡。死者之一徐某就是原告徐先生的父亲。启东交警调查后,认定,黄某在没有信号灯路口,转弯没有避让直行车辆,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经查,杨某在事故发生期间,已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强制险和商业险。

  

  徐某儿子认为,两驾驶员的过错导致了父亲的死亡,给家庭造成了巨大损失及精神创伤,遂将黄某、杨某、保险公司诉至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4万余元,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范围内承担先行赔偿责任,交强险及商业险以外的损失按照责任比例由黄某、杨某承担。

  法院:系好意同乘

  酌情减轻5万赔偿责任

  经审理,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

  黄某在本起事故中

  是否存在好意同乘行为?

  应否减轻驾驶员的赔偿责任?

  原告徐某儿子徐先生认为:

  双方存在普通的情谊行为,在长期交往中相互间存在无偿互助情形,不能仅以本次无偿搭乘出游为由而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徐先生还认为,即便认定为好意同乘,因被告在交通事故中具有重大过失,依法也不能减轻其赔偿责任。

  被告黄某则认为:

  自己与徐某等人相约驾车出游,自己无偿提供服务,且负担燃料费、过桥费。黄某认为,基于好意同乘的法律规定,应依法减轻其赔偿责任。

  双方各执一词

  到底是否符合“好意同乘”情节?

  

  △庭审现场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

  被告黄某驾驶非营运机动车,基于善意互助无偿搭乘徐某等人共同出游,系好意同乘行为

  黄某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车辆(未让直行车辆先行)应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黄某具备驾驶资格,驾驶的车辆年检合格,无酒驾、无严重超载、超速及不按交通信号灯通行等违章情形,主观上已尽到普通驾驶员通常应尽的注意义务,主观上不存在侵权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依法可减轻其赔偿责任。

  法院综合黄某的过错程度、赔偿总金额,按照社会良俗及公平观念,酌情减轻黄某5万元的赔偿责任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

  法院最终判决

   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徐明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2.3万余元;在机动车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徐某赔偿金、丧葬费等20余万元。

  •  黄某赔偿徐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代理费等,酌减5万元,并与黄某事发后垫付的15余万元相抵扣,实际还应支付32万余元

  •   被告杨某赔偿原告代理费3000元。

  什么是“好意同乘”?

  本案的审判长崇明区法院副院长陈斌表示,“好意同乘”指驾驶人基于善意互助或者友情帮助而允许他人无偿搭乘的行为。《民法典》1217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本案中,黄某与其他几人交往密切,且黄某无偿提供服务,负担燃料费、过桥费。因此,黄某的行为符合“好意同乘”的法律特征。对于减轻的赔偿金额,法律并无明文规定,法院最终综合考虑当事人的履行能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酌情减轻5万元赔偿责任。

  还是那句话

  遵守交规,谨慎驾驶!

  END

  来源:东方网、上海法治报、案件聚焦、看看新闻Knews

  编辑:lady w

  相关报道:

  1家4口河道玩耍时水电站泄水溺亡 家属索赔345万

  事发近一年后,甘肃临洮70岁老人仵大爷收到了法院的传票:他们起诉水电站、索赔345万余元的民事案件,将于3月22日在临洮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事发地

  2020年5月16日下午,仵大爷的儿子仵某、儿媳潘某带着孙子、孙女,一家四口来到临洮县新添镇崖湾村的洮河边玩耍。红星新闻记者获取的《民事起诉状》内容显示,当地河道内河床裸露,一家四口便从河坝上的台阶下行至河道;约15时许,由于水位突然上涨,四人来不及撤离,被水冲走。

  

  ▲2020年5月21日,临洮县委宣传部发布《临洮县新添镇下街村一家四口在洮河失踪救援情况》

  经过多日搜救后,一家四口的尸体被打捞上岸。2020年5月21日,临洮县委宣传部发布《临洮县新添镇下街村一家四口在洮河失踪救援情况》称,事故发生后,县上对事故原因进行了初步调查,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仵某一家四口在河道内裸露河床上进行烧烤(该处洮河护案完整,垂直高度6—7米,附近设有警示牌),广河县新民滩水电站翻板闸自然开启主动泄水,导致河床水位上涨,一家四口来不及撤离,被河水冲走,致事故发生。

  彼时,死者家属提出质疑称,洮河富源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水电站)在泄水时没有发出预警信息,导致悲剧发生。

  

  ▲2020年6月16日,临洮县水务局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

  针对家属的质疑,2020年6月16日,临洮县水务局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称,根据水利部于2017年6月发布的《水力自控翻板闸门技术规范》要求,“在翻板闸门开启前运行单位应检查下游是否有安全隐患并预警,避免下泄水流造成安全事故”,但在此次事故中,水电站没有提前预警。

  

  ▲事发地

  临洮县水务局在《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中还称,事发段洮河河堤完好,附近立有当地政府设置的13块警示教育牌,上书内容为“水深危险、禁止下水游泳,玩耍戏水、违者后果自负”。

  临洮县水务局在《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中称,根据甘肃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评估认为,此次事故原因有二:仵某一家4人安全意识差,对警示牌提示没有引起重视,擅自下河所致;新民滩水电站水力自控翻板闸泄水未预警。

  事发后,死者家属将涉事的洮河富源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弘业洮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认为水电站泄水未预警,致悲剧发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事发地

  红星新闻记者获取的《民事起诉状》内容显示,死者家属要求水电站一方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45万余元。

  2021年3月11日,死者家属告诉红星新闻记者,日前,已经收到临洮县人民法院传票,该案将于3月22日开庭审理。

  临洮县水务局相关负责人则介绍,事发后,临洮县政府对死者家属进行了民政救助,“保险公司赔了20万元,1名死者5万元;民政救助了4万元。一共是24万元。保险也是县政府买的,县上给临洮县的群众都有一份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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