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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贷还了7年1分本金未少,银行擅自变更还贷方式太“不讲武德”

时间:2021-01-18 19:20来源:上游新闻 责任编辑:叶紫君

  近日,一则“民生银行变更还贷方式,房主还贷7年本金一分没还”的新闻引发关注。据江苏公共新闻频道《新闻360》报道,南京市民蒲先生在2013年10月向民生银行南京分行申请了一笔117万的商品房贷款,贷款期限为20年,并约定为等额本息的还款方式。但近期蒲先生发现,自己还了七年多的房贷,到现在没有归还的本金竟然还是117万,一分都没减少。原来,银行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变更了贷款还款方式,由合同约定的“等额本息”变为“先息后本” :先归还利息,到期后一次性归还117万本金。

  

  据了解,先息后本是指借款人可以先还利息最后还本金的还款方式,目前只适用于经营贷、消费贷等短期贷款。而目前各家银行的房贷都是采用等额本息和等额本金两种还款方式。

  根据合同约定,蒲先生房贷的还款方式是等额本息,银行为什么会擅自更改成先息后本的还款方式呢?这样的操作有违契约精神,既不合适也不合法。

  从法律上讲,银行应该按照约定的方式提供贷款并履行扣款的义务,在贷款申请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修改还款方式,属于严重违约,银行应该承担全部损失和责任。蒲先生经过测算,以合同约定4.2%的年利率计算,20年期的房贷,先息后本的还款方式要比等额本息多还三四十万,这部分损失理应由银行方来承担。

  如果银行不是故意变更还款方式,而是录入错误、程序错误等其他原因造成的,同样属于银行自身管理存在问题,也不能免除其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新闻报道,银行工作人员曾质疑:合同上写的是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方式,每月还款本息数合计是8092.95元,但从一开始的对账单上还款就只有5609元,为何还款金额与约定的相差甚远,蒲先生自己没有察觉?那么,蒲先生是否应该就此承担一定的责任呢?

  这样的质疑,难免有些“不讲道理”,正如蒲先生所说的,“扣款、划款、计算金额是银行的问题,我只是负责把钱存在我的卡上,不是我不存啊,是你们扣就扣这么多啊。”作为借款人根据银行的提示还款、而且每个月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存入还款银行账号,至于银行扣款多少那是银行的责任,不能转嫁到借款人身上来。

  需要强调的是,向银行借款,借款人本身就已处于相对劣势一方,试想一下,如果是蒲先生没按合同履行自己的还款义务,会是什么结果?银行一定会让他上信用黑名单。那么,反过来说,银行方面违约了,也应承担起相应的责任,不能够“甩锅”,希望银行方面尽快查清事实,拿出一个妥善的处理方案,给蒲先生一个说法。同时,相关部门还应加强监督,如果真是银行方面擅自更改了还款方式,应该严肃处理,从重处罚,避免类似“乌龙”再次发生,保障借款人的权益不受侵犯。

  上游新闻评论员 龙春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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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傻眼!还了7年多房贷,117万本金竟一分钱没还,发生了什么?

  近日,南京市民蒲先生反映,2013年10月份,他在民生银行南京分行办理了一笔117万的房贷,贷款期限为20年,当时和银行约定,这笔贷款按照等额本息的方式进行还款。可最近,蒲先生在查看自己的征信报告时突然发现,自己还了七年多的房贷,到现在没有归还的本金竟然还是117万,一分都没减少。

  此事迅速在网络上引发热议,媒体采访了民生银行南京分行,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办理此项房贷业务的工作人员早已离职,目前上级部门正在妥善处理这件事

  “等额本息”还贷7年多,117万本金竟然一分都没还

  据江苏新闻,2013年10月,蒲先生在民生银行南京分行凤凰西路支行办理了一笔组合房贷业务,贷款总额为147万元,其中住房公积金贷款30万元,商业贷款117万元,贷款期限为20年。

  蒲先生表示,当时签订合同时,约定117万元的商业贷款折后年利率为4.2%左右,按照等额本息的方式进行还款,每个月的还款金额为8092.95元。

  
 

  图片来源:江苏公共新闻视频截图

  2020年11月,蒲先生想要换房,在查看自己的征信报告时发现,还款7年后,自己的房贷本金并没有变化。

  “不管怎么样我还了将近有7年了,本金总归会有变化的,不可能是一分钱没有变化的”,蒲先生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道。

  按照等额本息的还款方式,每月还款金额不变,还款的本金逐月递增,利息逐月递减。蒲先生每个月还款金额为8092.95元,其中本金应从2600元递增,利息应从5500元递减。

  然而根据蒲先生的贷款还款明细,从2014年2月开始还款至今,本金归还金额一直为0,利息却是每个月都在归还。

  
 

  客服经理称还款实际是“先息后本”

  在采访中,蒲先生提到,“当时前两个月还的时候,我第一个月、第二个月都存了9000块钱进去,它自动扣款就扣了我四五千块钱,然后每个月我都按照足额存,但他扣就扣这么多。”

  蒲先生还表示,每期还款前,民生银行都会发来当月应还款金额的提示短信,因为自己办理的是组合贷款,他以为差额部分已经从公积金中扣除,因此并没在意。

  民生银行的客服经理则答复蒲先生:“这笔房贷采用的是先息后本的还款方式,先归还利息,到期后一次性归还117万本金,类似于消费信用贷款。”

  
 

  蒲先生并不认同银行的说法,“我并没有要求改变还款方式,是银行擅自变更的,属于重大违约”。蒲先生还算了一笔账,如果按照当时合同约定的4.2%左右的年利率计算,20年期的房贷,先息后本的还款方式要比等额本息多还三四十万。

  民生银行南京分行的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蒲先生,原先为他办理房贷的那位客户经理目前已经离职

  蒲先生后来联系的客户经理对这件事情的来龙去脉也不是很清楚,当时究竟为什么会发生这种情况,他们还需要详细调查。

  专业人士:房贷主流还款方式是等额本息和等额本金

  据红星新闻,在几家银行信贷业务中心了解到,目前各家银行的房贷都是采用等额本息和等额本金两种还款方式。

  等额本息是指每月还款金额不变,还款的本金逐月递增,利息逐月递减。等额本金是指每月还款金额递减,其中每月还款的本金不变,利息逐月减少。

  一位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经理向记者表示,先息后本是指借款人可以先还利息最后还本金的还款方式,目前只适用于经营贷、消费贷等短期贷款,房贷业务只有等额本息和等额本金两种还款方式。

  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郝慧珍律师向记者表示,根据《民法典》第509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的规定,银行应严格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金额、还款方式、期限,履行与贷款者签订的合同,擅自变更还款方式属于合同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若因违约给贷款者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贷款者可以向银行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投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银行按照合同履行。

  如果银行不是故意变更还款方式,而是录入错误、程序错误等其他原因造成的,属于银行自身管理存在问题,不能免除其承担违约责任。另根据第543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的规定,银行变更还款方式,须与贷款者协商一致。

  民生银行南京分行的工作人员表示,将在近期拿出相关的处理方案,再和蒲先生进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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