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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河边洗衣溺亡 家属要求村委会赔66万被法院驳回

时间:2020-08-20 16:57来源:澎湃新闻(上海) 责任编辑:刘艳

村民河边洗衣溺亡 家属要求村委会赔66万被法院驳回

浙江桐乡市一村民在小区河道边洗衣,不慎跌入河中溺水身亡,家属起诉村委会要求索赔66万余元。该案经桐乡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死者家属的诉求。日前嘉兴法院二审亦驳回了原告的上诉。

2019年7月某日,桐乡市的李阿姨(化名)到居住小区旁的河道洗衣服,其间不慎跌入河中溺水身亡。事发后,李阿姨家属找到河道所在村委会,要求村委会赔偿66万余元,双方协商未果,家属将村委会告上桐乡法院。

庭审中,原告李阿姨家属认为,村委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未在河道边设置护栏等,导致河道存在安全隐患,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事发地点河段非《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公共场所,村委会协助政府做好河道清淤疏浚和保洁工作,并非《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人,不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事发地点河段是自然形成历史河道,其固有的危险性长期存在,以农村现有经济条件和技术条件,该危险性无法避免,原告要求村委会尽到高度的注意义务及安全保障义务缺乏法律依据,也会损害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

村民河边洗衣溺亡 家属要求村委会赔66万被法院驳回

村委会已在河岸边设置警示牌、堆放大石头,尽到合理限度的提示义务。李阿姨溺水死亡属意外事件,村委会对其溺水死亡无侵权行为,其死亡与村委会之间无法律上因果关系。

李阿姨作为智力正常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雨季河岸泥泞湿滑,穿拖鞋跨越河岸湿滑大石头容易发生意外,对自身安全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庭审中,村委会表示自愿人道主义补偿2万元,法院予以准许。法院一审驳回了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原告提起上诉。二审嘉兴中级法院审理认为,目前我国并无法律规定,河道应设置警示标志。另从常理看,河道流经的路线较长,也不可能在河道流经的地方均设置警示标志,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河道水面开阔,河道的危险性显然易见。

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其对河道水位高度调控并不负相应的法定义务。虽然李阿姨发生溺水的悲剧值得同情,但是原告李阿姨家属并不能举证证明村委会在本起事故中存有过错且其过错与李阿姨溺水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原告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日前,嘉兴中院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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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3月8日,在北京西站北广场进站口,67岁的王女士被63岁的刘女士的拉杆行李箱绊倒受伤,15天后在医院去世。王女士的儿子认为刘女士的行李箱把母亲绊倒,存在重大过错,要求刘女士索赔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62万多元。

先来看看当时现场到底发生了什么?

该事件一共有三位当事人,已去世的67岁的王女士,原告王女士的儿子,和被告63岁的刘女士。

现场来看,当时并不拥挤,有很宽裕的行走空间,王女士的儿子不在身边,她可能回身逆行去找儿子,结果没有注意到刘女士的行李箱正在脚边,当场被绊倒,腰部和臀部先着地,在地上滚了半圈。

 

而拿行李箱的刘女士视线一直在往左看,没有注意到王女士走到身边,直到对方摔倒,她才察觉到自己的行李箱绊了人。

 

 

原告诉称,上车后,王女士就感到严重头痛、头晕等不适。16点36分,王女士下车时已意识不清,被乘警和乘务员用轮椅推下火车。

随后王女士被送至石家庄第一医院,被诊断为脑出血。由于情况复杂,当日再被转院至河北省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3天,后转至河北友爱医院住院两天后去世。

原告王女士儿子认为,刘女士没有注意到自己的行李箱给过路行人带来阻碍,母亲被绊倒,被告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至少60%的责任,提出62万元的索赔。

而被告刘女士方提出了四点反驳意见:

1. 王女士的儿子送母亲坐火车,与母亲分开,没有妥善照顾好母亲。而且现场并不拥挤,是王女士没有注意周边情况,自行踩到别人的行李上。刘女士在王女士摔倒的整个过程中,正常行进,不存在任何过错。

2. 事故发生后,王女士未及时就医,其儿子让母亲独自一人乘火车,在摔倒后五个小时才由他人送去医院,延误了救治时机,让伤情加重。

3. 救治过程中,家属要求撤掉呼吸机和吸氧鼻导管,导致王女士死于呼吸衰竭。刘女士对此不知情。而原告的解释是王女士的呼吸衰竭原因不是“拔管”,而是脑硬膜下出血。“拔管”是医生的建议,而非家属不愿治疗。

4. 没有确凿证据证明王女士绊倒和之后的脑出血有关。

目前此案还在审理中,法院会择期宣判。

对于这起案件,网友议论纷纷。

大多数网友力挺被告刘女士,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碰瓷式”索赔。监控录像再清楚不过了,王女士拌倒是自己不注意,确实不能赖刘女士。对于刘女士来说简直是无妄之灾。

火车站或地铁人多绊一下挺普遍的,只不过这次绊到的是身体不好的老人,家属要点医药费还可以理解,要这么多就有点过了,难不成还要接着告医院医疗事故吗?

有网友坚定地认为,法院千万不能谁受伤谁有理,谁横谁有理和稀泥判决,这个案子如果让原告索赔成功,会给社会带来不可估量的负面效应。

也有人认为,被告多少要赔一点的,一分不赔也不合适, 毕竟是因为你的拉杆箱导致对方死亡的 ,不管怎么样死者为大。

对于这个案子,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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