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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振华案宣判双方均不满,被害人律师称情节恶劣申请抗诉

时间:2020-06-19 07:58来源:新京报(北京) 责任编辑:刘艳

  新京报讯(记者 赵翔)6月16日,上海市普陀区法院对新城控股原董事长王振华涉嫌猥亵儿童案进行不公开审理,并于6月17日一审宣判:王振华、周燕芬犯猥亵儿童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5年、4年。

  据法院方透露,王振华对不满12周岁的被害人实施猥亵,到案后及庭审中拒不供认其猥亵的犯罪事实,综合考量对被害人身心造成的伤害和影响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法对被告人做出从重判决。

  对此,6月18日上午,王振华案被害人代理律师表示,本案属于“有其他恶劣情节的”情况,他们不认可一审判决结果,已向普陀区检察院申请抗诉。

  6月18日下午,王振华的辩护律师陈有西在百度认证个人账号上发出声明,称王振华已提起上诉,“请求二审判决他无罪”。

  量刑争议是否具有其他恶劣情节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表示,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是否有性器官接触是区分强奸罪(包括奸淫幼女)与猥亵儿童罪的关键。本案中,被害人陈述、司法鉴定意见及被告人供述均证明了被告人王振华对被害人实施了猥亵行为,但与被害人不存在性器官的接触。相关司法鉴定意见佐证了该事实。

  对此,被害人代理律师表示,根据目前的证据,“王振华用的是手指,所以只是猥亵。小女孩也这么讲。”

  依据刑法第237条,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法院认为,王振华的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但其不属于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犯罪,也不具有其他恶劣情节”。

  但被害人代理律师表示,第一,案发时被害人只有9岁,属于儿童;第二,被害人的处女膜已经破裂,“强奸也不过如此”;第三,王振华属于公众人物,案件影响恶劣。因此,本案属于“有其他恶劣情节的”情况。

  庭审激辩司法鉴定被害人伤势结论

  据被害人代理律师介绍,6月16日、17日庭审时,事发当晚为被害人验伤的医生、次日进行司法鉴定的法医均以证人身份出庭。两人均表示被害人处女膜破裂,且下体血肿及擦伤部位的具体情况显示为新鲜撕裂。但由于被害人未成年,所以验伤时未使用阴道镜拍照。“因为做阴道镜会给被害人造成更大的痛苦和损伤。”

  但被告人周燕芬当庭表示,被害人处女膜为陈旧性破裂。

  6月18日,王振华的辩护律师陈有西在声明中称,多名专家对门诊记录、司法鉴定意见做了书证审查和专家论证,不支持被害人新鲜伤痕、阴道撕裂伤、二级轻伤的结论。

  庭审时,王振华始终表示自己无罪。据被害人代理律师回忆,王振华当庭陈述自己只是摸摸孩子、抱抱孩子,不承认被害人处女膜破裂与自己有关。

  王振华的代理律师陈有西声明中称,王振华在侦查、审查起诉、法庭审理阶段始终否认猥亵幼女。“他进出房间前后时间只有13分钟,有酒店录像证据。有效可能作案时间5分钟。”

  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王振华、周燕芬经过事先预谋,由周燕芬制造条件,王振华对被害人实施了猥亵行为,相关事实有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证人证言和监控视频等证据予以证实,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被告人王振华、周燕芬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猥亵儿童罪的全部犯罪构成要件,所以,二人构成猥亵儿童罪的共同犯罪。

  经法院查明,被告人王振华对不满12周岁的被害人实施猥亵行为并造成被害人轻伤二级的严重后果;被告人周燕芬虽未直接实施猥亵犯罪行为,但其系犯意的提起者,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到了牵线搭桥、承上启下的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被害人家属放弃民事赔偿,只求重判

  公开信息显示,2019年7月案发时,被害人9岁,在上小学。当时,王振华为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害人代理律师说,案发后,被害人陷入精神抑郁,考试成绩差、在学校表现异常。为此,不知情的老师曾向家属表示,孩子经常一个人哭,无法与人沟通,希望引起家长重视。

  为使王振华获得较高量刑,被害人家属放弃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请求。“对方找过中间人想给50万,但我们一分钱都没拿。我们不要钱,要的是严惩。”被害人代理律师说。

  对于本案一审判决,被害人一方并不满意,代理律师表示已向普陀区检察院申请抗诉。“但检察院之前的量刑建议是四年以上五年以下,现在法院判了五年。所以我认为检察院抗诉的可能性不大。”

  与此同时,王振华的代理律师陈有西也透露,王振华已提起上诉,希望二审判其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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