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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健身时意外受伤 健身房被判担责六成

时间:2019-05-22 08:26来源:常德晚报 责任编辑:叶紫君

2018年1月22日,市民王先生在市城区A健身房办理了一张健身卡。当年8月初的一天下午,王先生在A健身房内平躺使用哑铃进行锻炼。在第一组锻炼完成后,王先生并没有将哑铃放回原哑铃架,而是直接放置在地上后,更换了另外一组哑铃继续锻炼。

意外在王先生放置第二组哑铃时发生,其在放下第二组哑铃时,砸到了第一组放置在地上的哑铃。王先生左手中指被砸伤。受伤后,王先生在市第一中医医院接受治疗,花去医疗费6800余元。

当年12月31日,王先生进行了伤残等级鉴定。鉴定意见认为,王先生的损伤未构成伤残,医疗费按实际核定,误工期90天,需护理30日,需营养30日。

今年2月,王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A健身房赔偿各类损失2.8万余元,并退回未消费的充值卡500元。

这是一起典型的身体权纠纷案,武陵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A健身房经法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武陵区人民法院依法缺席审判此案。

武陵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A健身房是经营者,王先生系消费者。使用哑铃健身项目存在风险,A健身房未对王先生进行正确指导,也未对可能受伤的风险向王先生作出足够的提醒和警示,A健身房存在过错。王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哑铃未及时归位、轻拿轻放,其未尽到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亦存在一定的过错。

武陵区人民法院根据双方过错程度认定,王先生的损失,A健身房应承担60%的责任,王先生本人应承担40%的责任。至于返还未消费的充值卡一事,武陵区人民法院认为,这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处理,王先生可另行主张权利。

据此,武陵区人民法院重新核算王先生的损失后,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A健身房赔偿王先生各项损失1.3万余元,驳回王先生其他诉讼请求。

说法:

经营者应当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

公民的身体健康权益依法受到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武陵区人民法院之所以认定A健身房应当承担六成的责任,其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表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险发生的方法。
  常德晚报记者 谭明 通讯员 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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