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先生向汤先生借款14万元。程先生是白先生的同学,碍于情面,同意作为白先生的担保人,以担保人的身份在白先生出具的借条上签字,表示同意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在借款到期后,汤先生找到程先生要求其履行担保责任,程先生这个时候才发现白先生在取得所借款项之后就离家且下落不明。程先生向汤先生表示自己只是出于好心签了个字,并不是真的愿意作为保证人,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聂律师认为 程先生自愿作为白先生的担保人,当白先生未能偿还借款时,其就得在约定的保证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所以汤先生要求程先生还款符合法律规定。 我们建议,不要轻易提供担保,一旦提供担保,要审查内容是否符合自己的意思表示,要确认借款数额、还款时间、利息及担保方式;履行担保义务时,要注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重点审查借款合同是否实际履行,特别是大额借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