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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名同姓“背黑锅”  原告错诉 赔偿被告三千

时间:2018-04-27 15:26来源:湖南法院网 责任编辑:叶子

  原告起诉被告偿还货款,却起诉错了人,给被告造成了损失,不但货款没有追回,反而损失三千元。近日,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错诉被告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2018年2月12日,原告李某起诉被告邓某偿还香料货款8360元,法院立案后,通知双方当事人开庭。开庭当天双方当事人按时到达,会面后,原告李某发现起诉对象不是邓某,心知错诉了人,当即向被告道歉,并向法院申请撤诉。法官依法准许原告李某撤诉。

  撤诉后,被告邓某要求原告李某赔偿因本次错诉造成的误工、交通以及名誉等各项损失,经法官调解,原告李某一次性赔偿被告邓某因民事错诉侵权造成的误工、交通等各项损失共3000元,最后双方握手言和。

  在该案中,原告起诉被告偿还欠款所依据的借条只有欠款人的签名,没有欠款人的身份信息,因此原告向公安机关调取被告户籍信息用于立案时不小心调取了与被告同名同姓的其他人的身份信息,导致起诉错了被告。

  民事错诉是一种特殊民事侵权,民事错诉责任属于民事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民事错诉是一种侵权行为,因其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一、行为上,错诉人实施了错误的诉讼行为;二、结果上,该错误的诉讼行为给无辜被告造成了经济或名誉损失;三、错诉行为和无辜被告的损失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因此,民事错诉构成了侵权,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法官提醒:原告在向法院递交诉状前,应尽到审慎义务,确定被列为被告的当事人是真正要起诉的被告。作为被诉错的当事人,不能认为跟自己没关系就置之不理,可以在开庭前向法院说明情况,也可以和原告沟通,积极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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