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大学生朱文文与申通快递有限公司杠上了——她因不满快递公司在部分高校开展快递派送业务时,工作人员只把快递送到校园指定地点,而非送到寄件人指定的收货地址一事,于2015年年底将申通快递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 5月10日,记者获悉,此案一审原告朱文文败诉,她将于近日向法院提出上诉。 为2元钱打官司 2015年11月15日,朱文文委托申通快递有限公司派送一包裹回学校。在快递单上,她填写的收货地址是“湘潭市雨湖区湘潭大学法学院西附一楼法律诊所办公室”,而快递员送货时通知她到学校附近某指定地点去取货。 由于取货地址与实际填写的投递地址不符,朱文文多次拨打快递公司电话,希望对方按照快递单上填写的收货地址送货上门,结果遭到拒绝。最终,她只好乘坐2元校园巴士前往指定地点取回快递。 2015年11月21日,朱文文一纸诉状将申通快递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对方赔礼道歉,并赔偿2元交通损失费。 一审败诉 “其实在庭审前,我就做好了充分的心理准备,但我希望快递公司能给我一个合理的解释。”5月10日,已领到法院判决书的朱文文对记者说。 雨湖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5)雨法民二初字第689号]显示:原告朱文文在长沙市开福区申通快递投递时,即与湖南申通快递有限公司形成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承运人为湖南申通快递有限公司、湘潭市申通快递有限公司,被告不是本案运输合同的承运人,被告也不是本案运输合同关系的主体,原告请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缺乏依据,驳回原告朱文文的诉讼请求。 “我们的核心分歧在于对‘运输合同关系主体承运人’的理解。”朱文文的委托代理人陈苏表示,运输合同关系主体承运人究竟是申通快递有限公司,还是湖南申通快递有限公司、湘潭市申通快递有限公司,这些都与消费者没有直接关系,因为“我们签订的是申通快递有限公司统一印制的合同,上面并没有标明地方归属”。 而被告申通快递有限公司强调,申通快递有限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它只是“申通快递”品牌的所有者,由其授权全国各地企业在各自区域内使用“申通快递”品牌进行快递业务,各地企业之间进行联运,各地企业属于独立民事责任主体。 下周将上诉 对于快递公司方面的解释,朱文文并不接受。她告诉记者,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申通快递有限公司不能以“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来逃避责任。 她透露说,目前已和湘潭大学“法律诊所”的同学在筹备上诉事宜,下周将向法院提出上诉。(湘潭晚报记者 王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