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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各大媒体都在关注的凯里一物业与业主纠纷调解会现场

时间:2016-04-25 18:23来源:贵州人民报道网 责任编辑:刘红艳
事件回顾: 
    2015年8月12日,影觉贵阳记者以题为《贵州凯里:物业公司的权益由谁来保护》报道了位于贵州省凯里市锐馨鑫园小区业主朱建华侵犯该小区进珠物业公司的合法权益,经消费日报网、搜狐等全国五十余家媒体转载发布后引起了凯里市永丰社区、城西派出所、城西街道办事处、房产局等单位领导的高度重视。 



(图为全国各大媒体的公开报道)

    在各相关部门多次到锐馨鑫园小区召开现场办公会进行调解并达成了约定:为了小区业主的安定团结,物业公司继续管理服务好小区,业主朱建华停止对物业公司的侵权行为。对于朱建华与进珠物业公司之间的侵权纠纷,进珠物业公司已向凯里市人民法院起诉,就由法院来裁决。

    在法院立案审理期间,2015年9月9日朱建华在小区永惠超市门口当面威胁要杀死进珠物业公司保安员,后来因朱建华保证不再侵犯进珠物业公司的权益,同时主动要求私下调解,进珠物业公司看在第三方见证人情面下于2015年10月8日签署了双方以后互不干涉各自的工作和生活的书面协议。该书面调解协议签署后,进珠物业公司向凯里市人民法院递交了书面撤诉申请,朱建华与进珠物业公司的侵权纠纷终因双方私下调解而宣告结束。 
         
(图为进珠物业向社区、派出所反应威胁员工的材料)
             
(图为朱建华与进珠物业公司签署的协议书)
 
    本以为事情到此结束,但在2016年4月17号,进珠物业公司负责人罗先生再次向相关部门反映,锐馨鑫园业主委员会于4月16日上午书面通知进珠物业公司,要求进珠物业公司在4月25日前必须书面提交管理方案,如果进珠物业公司不同意锐馨鑫园业主委员会的通知要求,5月1日后就把进珠物业公司赶出锐馨鑫园小区。本台也对此次事件进行了跟踪报道。 
         
    4月22号下午,为了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 ,同时,维护 物业管理行业的权利和尊严,由凯里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积极筹备和组织的进珠物业公司以及锐馨鑫园业主委员会的现场调解会在市房产局六楼召开。城西街道办事处社区书记林俊、凯里市房产局分管副局长张荣、市房产局物管科科长石先涛、物业协会会长石开安等协会理事出席调解会。
       
( 图为调解会现场)
       
 (图为物业公司负责人、业委会主任作现场阐述)
 
    调解会上,锐馨鑫园业主委员会胡主任、进珠物业公司负责人罗先生分别对造成本次事件的一些突出问题进行阐述,根据两位当事人的发言,可以基本上总结为三大矛盾: 

    1、由于锐馨鑫园电梯年久失修,在近几年的年检中基本都属于不合格,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急需维修,但是一部分锐馨鑫园的业主认为,锐馨鑫园本来就是烂尾楼,电梯问题在他们住进来的时候就有了,不应该动用他们的维修金来维修电梯。

    2、在业主委员会里,一些所谓的委员带头不缴纳物业费,还煽动其他的业主不要缴纳物业费,甚至还擅自制定了对于锐馨鑫园相关的管理要求,其中包括:“物业管理费不管大小统一按照100元/月/户收取,停车费按照地面150元/月/辆收取,地下停车按照200元/月/辆收取,不管地面地下车位以30元每个车位的管理费提交物业公司,其它收入由业主委员会支配。” 

    3、早年间,由157户每户出资1000元修缮锐馨鑫园的停车系统,如今停车建成了,可是如何将这笔钱返还给业主也成了一个大问题。

    会上,参会人员围绕如何解决存在的这三个大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张荣、石开安一致认为,根据近年来电梯安全事故高发的事态,为了维护广大业主的安全,防止惨剧的发生,对于锐馨鑫园电梯的维修是当前的首要问题,针对部分业主不允许物业公司动用公共维修金的问题,根据近期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发的文件,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当住宅共用部分、公用设备设施在保修期满后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和人身财产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可以直接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相关文件作支撑,基于对锐馨鑫园广大业主生命安全负责的情况,张荣、石开安一致要求,进珠物业公司立即停止年检不合格的电梯的运行,并尽快制定相关维修方案,报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定动用维修基金对电梯进行维修。

    针对在业主委员会存在的一些所谓“委员”带头不缴纳物业费,擅自占用公共设施的行为,由社区牵头,根据相关规定重新对业主委员会成员的资格进行审核,召开业主大会,对不符合要求的给予终止,并补选业委会成员,如果被终止资格的委员人数超过业主委员会总人数1/2的,需重新改选业主委员会。至于上文提到的所谓的管理要求,存在诸多的不合理的情况,再加上没有经得业主大会的表决通过,属于无效的管理要求,仍然按照之前的服务合同进行管理。 
 
    至于15.7万元的停车场修缮费,由于涉及的问题较多,情况较为复杂,可以选择走司法程序。 

    调解会的最后,物业公司的罗先生说,一些业主委员会的成员要求他在5月1号前离开锐馨鑫园,石开安会长解释认为,在合同有效期内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未出现时且物业公司已经履行了合同,业主委员会是无权私自单方解除合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自行管理或聘请他人管理及选聘、解聘物业企业,均由过半以上的业主决定。业主委员会只是执行机构,没有决定权,在没有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并授权下,业主委员会没有权利擅自解除合同。至于调解后的情况如何?本台也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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