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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称校园安全问题不在于立法而在于落实

时间:2015-11-09 07:26来源: 责任编辑:
专家建言:如何保卫校园安全■本报 屈一平 ■张娟儿法学专家:问题不在于立法,而在于原有的立法能否真正落实公共管理专家:政府应当花更多时间来主动承担教化民众的责任心理学家:杜绝此类事件发生,不是单纯依靠增加警力,这只是一种“守势”,根本问题在
  核心提示:专家建言:如何保卫校园安全■本报 屈一平 ■张娟儿法学专家:问题不在于立法,而在于原有的立法能否真正落实公共管理专家:政府应当花更多时间来主动承担教化民众的责任心理学家:杜绝此类事件发生,不是单纯依靠...

专家建言:如何保卫校园安全

■本报 屈一平 ■张娟儿

法学专家:问题不在于立法,而在于原有的立法能否真正落实

公共管理专家:政府应当花更多时间来主动承担教化民众的责任

心理学家:杜绝此类事件发生,不是单纯依靠增加警力,这只是一种“守势”,根本问题在于构建基层和谐的心理环境

从3月23日福建南平的校园血案到5月12日陕西南郑县圣水镇林场村的小学凶杀案,近期校园恶性犯罪事件频繁发生,令人震惊。保护手无寸铁的孩子,我们能做什么?一向被认为最安全、宁静的校园,正在成为警力部署的重地。

5月3日,全国综治维稳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指出,“社会安全最重要的是人身安全,最让人牵挂揪心的是孩子安全”,并要求党政一把手“把维护学校、幼儿园安全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来抓。而教育部部长袁贵仁也发出了“生命不保,何谈教育”的呼吁。

为此,中国经济时报采访了从事法学、公共管理、心理学等方面研究的专家,他们从不同角度对如何保护孩子建言献策。

不能因为出了一个社会热点就立法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法学院院长助理冯玉军:

关于《校园安全法》——

有人认为专门立法就能解决校园安全问题,这是不一定的。

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罪是固定的,是不分场合的,有些人提出校园杀人情节可能更为严重,这一点是不正确的。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刑法犯故意杀人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如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以及民愤极大群众强烈要求处死的故意杀人等都属于情节较严重的类型。完全可以按照既有的刑法来处罚。

行政法律有行政处罚法,教育法里也有相应条例,从刑法到行政法再到民事赔偿法,我们目前不是不够,不能因为出了一个社会热点就立法,这样反而让法律失去了其自身的弹性。

法律是一个规则,是一个规范性调整,不是一个个别性调整,不是遇见一件事就调整,它是对一类事件有关行为关系进行抽象从而形成的一般条款。

对校园安全,特别是人身安全的调整,在我国国家立法里有规定,涉及人身伤害、基本人权的东西,必须由人大常委会立法,言下之意,国务院以及各部委、教育部都不能立法,也没有资格立法。也就是说,立法主体必须是全国人大常委会。

美国前总统卡特说过一句名言:“美国的法律是全世界最多的,美国的律师是全世界最多的,但如果问美国的正义是不是全世界最多的,答案是‘不’。”

并不是越来越细致入微的法律才能带来一个充满正义安全的社会。

我们的问题不在于立法问题,而在于原有的立法是不是能真正落实以及造成这种犯罪嫌疑人心理的舒缓,还包括校园的保卫工作,其实,校园的保安保卫以前就存在,只是因为长久以来没被更多重视。

关于多起校园血案背后犯罪嫌疑人动机解析——

由于你错在先,我就错在后,由于你把我搞得无路可走,我就让你丧命。在刑法上讲存在一种复仇性犯罪,这类犯罪结果要远远大于以前犯罪主体受到的伤害,复仇过程中要加大伤害结果,这种犯罪心理很特殊,不同于谋财害命。刑法中有一种犯罪叫做临时起意,这在刑法中是主观方面的心理、动机。

校园暴力案件就其发生来看,不同案件有不同原因,主要是那些犯罪当事人心理原因,心理片面化、极端化,有点自暴自弃。

关于社会整体的极端犯罪防控网的建立——

与其说是立法缺失,不如说是基层失职,社会整体的极端犯罪防控网没有建立。这是一个社会综合治理层面的事情,追根溯源,是法律运作阶段问题,不是立法问题。

校园安全问题是国际社会普遍问题,不是偶发的,完全不发生也是不可能的。切实可操作的工作是,采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办法,发动社会相关部门来参加和控制此类事件少发生。要发挥公安、教育行政、街道居委会等基层社会管理部门的基层防控网的联合作用,力求防患于未然。

政府应当主动承担教化民众的责任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MPA定量分析首席教授杨健:

校园血案频发背后的政府问责——

从社会学角度讲,因为有人采取这一行动,实施者源于获得某种暗示,一个政府主要负责的是企业或社会无法承担的事情,如果把所有责任都归属政府,就转向了另一个问题。

从传统的教化职能看,政府应当花更多时间来主动承担教化民众的责任,政府有责任来推动社会稳定。

出现这类问题是整个社会的问题,我们对这类人关心不够,但更多是反映了社会信仰危机,政府要向服务型社会转变。

另一方面,政府应变处理公共危机能力太弱,第一个案子:福建南平校园血案发生后,就应该马上在所有校园里行动起来,所有学校都应该警觉起来。这种“动”不是声势浩大的全面动员、警察遍布校园,而是“外松内紧”,在内部加强防范,比如说统一校车接运,校园保安第一时间防控,这样在表面上不致引起恐慌,反而内部应该紧张起来。

评价校园安全制度的建立——

学校门口部署警察并不是根本解决校园血案得以减缓问题的办法。

我反对制定新的《校园安全法》,应该是教育部门建立相关安全条例规定,就是在审批学校的时候,将健全的保安措施作为衡量软硬件标准之一来审查,比如说校舍安全、学生自我防范的培养等,如果学校缺失应该有处罚条例。这样才能让校方不敢掉以轻心,只要出了事情,校长应当是第一责任人,因为他负有监护监管的职责。

同时,学校不应设立在人流较混杂过于繁华地段,家长也不应扎堆开车去接孩子,适当推行建立校车制度,减少危险发生,保障学生安全。

基层和谐 杜绝之本

中国社会心理学会副理事长乐国安:

挫折心理背景下的违法行为——

我认为,校园血案并不是频发,而是个案。

社会心理学有个理论叫做挫折攻击理论或叫做挫折侵犯,一个人受了挫折,有可能寻求一种方式来平衡挫折感,这个方式就可能对外界侵犯,叫做“替罪羊”理论。

攻击人可能受到挫折,这挫折是他自己认为的挫折,问题来了,并不是任何受到挫折的人都去校园袭击弱势儿童,应该找个人原因,在个性特点上有些人具有偏执性格等特征。

基层和谐,变守为进——

发生惨案的最根本原因,是在社会转型矛盾纠纷集中的今天,部分社会底层人物生活得不到满足。社会贫富悬殊,社会分配制度不公,这个问题的解决是长期性的。应该强调社会的公平,尽可能减少挫折感。幸福感增强了,挫折感就会减少。政府应该建立开心的环境,从具体的每个单位去做。每个单位领导应该创造和谐环境,关注弱势职工,避免矛盾激化,要学会互相关爱。

要杜绝此类事件发生,不是单纯增加警力,这只是一种“守势”,比如防盗门,只是杜绝外人进入,本质上应该是让侵犯者根本就不想进来。

除了防范别人侵犯我们之外,还应该想方设法做主体工作,对潜在的主体进行心理疏导,对百姓进行法律普及,生存权是最重要的权利,要树立起珍爱生命的价值观念。

报复社会的手段具有传染性,须持续防范。

这种报复社会的手段应该引起高度重视,这一手段具有传染性、仿效性、感染性。社会层面的素质要提高,懂得体察弱势群体的内心世界,同时也呼吁这些人接受劝导,应该学会寻求心理治疗。中国目前的心理咨询方面机构并不缺乏,人们缺少去倾诉的欲望。

加强防范很重要,就怕防不胜防,事情出来了防一阵,过后又不防了。所以,要呼吁建立一种长期持久的防范机制。

■新闻链接

近期校园血案回顾

3月23日7时24分,福建南平实验小学门口发生一重大凶杀案,当场死亡3人,送医院救治10人,抢救无效后又死亡5人,嫌疑犯郑民生当场被抓。作案动机:郑与原工作单位领导有矛盾,辞职后谋新职不成;恋爱多次失败,与当前所谈女友进展不顺利,故意杀人泄愤。

4月12日16时30分左右,广西合浦县西场镇西镇小学门前约400米处,杨家钦用菜刀连砍7人,造成一名8岁男孩和一名80岁老妇死亡,另有两名小学生、一名学龄前女童及两名村民受伤。

4月28日15时,广东湛江雷州雷城第一小学,陈康炳持刀砍伤15名学生和一名为保护学生而与歹徒搏斗的老师。

4月29日9时40分,江苏泰兴无业人员徐玉元在泰兴镇中心幼儿园持刀砍伤32名幼儿。

4月30日7时,山东潍坊45岁男子王永来骑摩托车携带铁锤、汽油,强行闯入尚庄小学,用铁锤打伤5名学前班学生,然后点燃汽油自焚。王永来被当场烧死,5名受伤学生目前无生命危险。

5月12日8时左右,48岁的陕西省南郑县圣水镇林场村村民吴焕明持菜刀闯入该村幼儿园,致使7名儿童和2名成年人死亡,另有11名学生受伤,其中2名儿童伤势严重。死亡的7名儿童为5男2女,2名成人为幼儿园教师吴红英及其母亲。犯罪嫌疑人吴焕明行凶后返回家中自杀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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