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家属认为医院“见死不救”,一审败诉后上诉;法院重审判决,医院未尽“预见义务”应承担部分责任。... 三年前,57岁的杨吉全死在桃江县第六人民医院大厅。监控显示,从杨吉全在医院大厅座位上仰面跌倒,到被发现近3个小时内,先后有9人经过,其中有两名穿白大褂的人员。死者家属认为医院存在医疗过错,向桃江县法院起诉。法院一审判决医院不承担责任。家属上诉后,益阳中院发回桃江县法院重审。 10月31日,记者从桃江县法院获悉,该案已重审并作出判决。 事件回顾 指责医院“见死不救”诉讼请求被驳回 2011年2月22日凌晨3时许,益阳桃江一旅店客人杨吉全因胸口突然疼痛,被店主送到桃江县第六人民医院诊治。 根据法院案卷材料显示,值班医生做了初步诊查后,开了止痛片、安乃近和消炎药。杨吉全到收费室交了费,然后到药房拿了药。半小时后,杨吉全又返回曹医生处,称胸口痛得很。医生给杨吉全开了500元的单子要求其住院观察,杨吉全拿着单子到收费处办理住院手续。当天早上7时许,医院工作人员发现杨吉全死在医院的大厅里。 杨吉全的家属认为,从医院录像资料看,杨吉全回到医院后,医院值班医务人员擅离职守,导致其得不到及时救治。杨吉全晕倒在地时,医院工作人员视而不见,“见死不救”,最终导致死亡。 但医院称,收费员给杨吉全办理了住院手续,要杨交500元钱。杨吉全说没有钱,不住院了,然后他就走了。患者离开医院后,就与医院的医疗服务合同终止,其再次入院,根本还没与医院形成医疗合同关系。 死者家属以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由起诉医院,索赔58万余元。2012年6月18日,桃江县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发回重审 医院未尽“预见义务”判担责40% 一审判决后,死者家属不服,上诉至益阳中院。益阳中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发回桃江县法院重审。 之后,死者家属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由起诉。桃江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患者杨吉全于凌晨3时许突发疾病到医院急诊,当时手捂胸部,坐立不稳,痛苦难忍。从就诊的时间与患者的病情,医院应当认定杨吉全是属于急诊病人。但医生接诊后,未按急诊门诊工作制度的要求对患者立即进行监护救治,不应当让患者先交费,后检查,让患者来回奔波,从而加重了患者的病情,延误了救治的时间,其医疗行为未尽到应尽的“预见义务”。同时,在诉讼过程中,对杨吉全的死亡原因与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和过错,医院不同意再次进行鉴定,导致鉴定不能,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医院应当对杨吉全的死亡负次要责任,责任划分以负40%为宜。 法院同时认为,杨吉全在治疗过程中,因自身病情严重,而不要求住院,不积极配合对导致死亡存在主要责任,责任划分以负60%为宜。桃江县法院判决,桃江县第六人民医院赔偿死者家属10万余元。 杨吉全的儿子杨玉亮表示对判决结果不满意,已于10月30日向益阳中院提出上诉。杨玉亮说,如果父亲不配合治疗,根据医疗规章制度,一定要有医生的告知和父亲签字的病历资料,“但医院并没有提交相关病历资料。” (记者刘志杰益阳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