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深圳莱特妮丝服饰有限公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刘倩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讨论案件莱特妮丝服饰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带来了该公司一件正品商品当庭进行比对上诉人带来...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深圳莱特妮丝服饰有限公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刘倩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讨论案件 莱特妮丝服饰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带来了该公司一件正品商品当庭进行比对 上诉人带来条码扫描仪演示商品鉴别方式 8月18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深圳莱特妮丝服饰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刘倩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该案由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杨翔担任审判长,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陈小珍、代理审判员徐康组成合议庭审理。旁听庭审的有部分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全省法院第11期预备法官培训班的200余名学员和多家媒体记者。 一审原告因证据不足驳回请求 深圳市莱特妮丝服饰有限公司是第5639721号“莱特妮丝”、第5978151号“lightness”文字商标的商标注册人,使用在第25类(包括服装、紧身围腰女内衣、紧身衣裤、胸衣等)商品上。2012年,该公司发现淘宝网上有名为“玛利亚美体会所”的卖家经营的“莱特妮丝美体内衣”网店在销售假冒其他商标的内衣,随后向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投诉。淘宝公司经审查后删除了该产品链接。后莱特妮丝公司在刘倩经营的淘宝店铺中购买到了其认为是侵害其商标权的产品,遂向法院起诉。 案件经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莱特妮丝公司是涉案两枚商标的专用权人,其商标权应受法律保护。但经当庭拨打防伪电话,证实该内衣是莱特妮丝公司生产的产品,且莱特妮丝公司没能提供足够的证据予以推翻前述事实。淘宝公司提供了证据证明其对淘宝店铺经营者进行了严格的事前审查,以及在接到投诉后及时删除了产品链接,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其行为不构成侵权,最后一审判决驳回了莱特妮丝公司的诉讼请求。 终审撤销一审判决 上诉人获赔3万元 莱特妮丝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二被上诉人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10万元;案件受理费及维权合理开支由两被上诉人承担。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时,根据原审判决和双方当事人上诉、答辩及举证情况,归纳出争议焦点为:1、上诉人公证购买的商品是否是侵权商品;2、淘宝公司在此案中是否构成侵权。随后,省高院围绕这两个争议焦点,进行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上诉人拿出鉴别商品标签的条码枪,对涉案商品和其本人带来的公司正品进行扫描比对,当庭展示证据。 最后,经过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由于此案不具备调解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终审判决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永中法民三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刘倩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3万元(含合理开支费用); 三、驳回上诉人莱特妮丝服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上诉人刘倩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支付赔偿费用,应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诉讼费由上诉人莱特妮丝服饰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由被上诉人刘倩负担1600元。 (文、图/黎姝琦 实习生/李思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