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改制企业纠纷案件的体会
时间:2015-11-10 16:51来源: 责任编辑:
图为湘潭仲裁委首席仲裁员罗觉(左)与仲裁庭成员在交换意见 简要案情。2007年7月5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申请人承租被申请人一栋大楼,租赁期限为10年,10年租金200万元;定金100万元,45日内交付租赁
核心提示:简要案情。2007年7月5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申请人承租被申请人一栋大楼,租赁期限为10年,10年租金200万元;定金100万元,45日内交付租赁房屋。如不能按时交付房... 
图为湘潭仲裁委首席仲裁员罗觉(左) 与仲裁庭成员在交换意见
简要案情。2007年7月5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申请人承租被申请人一栋大楼,租赁期限为10年,10年租金200万元;定金100万元,45日内交付租赁房屋。如不能按时交付房屋,则双倍返还定金。如无力支付双倍定金,则按2%的月利率标准支付利息至双倍定金款项全额支付完毕之日。合同签订当日,申请人支付了100万元。被申请人因改制发生纠纷,没有交付租赁房屋,之后支付了利息54万元。2011年7月22日,被申请人将房屋租赁给了第三人。申请人申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双倍返还定金200万元,赔偿100万元的利息损失和400万元可得利益损失。被申请人同意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承担违约责任,但认为赔偿数额过高,就会从改制变成破产。
仲裁庭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应依法解除;定金只能按照房屋租金200万元的20%计算为40万元;申请人实际支付的100万元中,40万元确定为定金后,余额60万元确定为预付租金。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双倍返还定金80万元;赔偿申请人损失120万元;返还申请人预付租金60万元;仲裁费由被申请人承担。裁决后,双方履行了裁决,企业改制亦顺利完成。
办案体会:1、摆正位置,树立为当事人服务的意识。仲裁裁决虽然与法院的终审判决效力相等,但仲裁员权力的来源与法官不同。法官的权力源于国家赋予。仲裁员的权力源于当事人的授予,没有当事人的信任,仲裁员根本无从行使民商事纠纷的裁决权。因此,仲裁员不能把自己凌驾于当事人之上。仲裁员应时刻为当事人着想,才能赢得当事人的信任。
2、换位思考,充分理解当事人的诉求。申请人是个体户,被申请人是国有改制企业。申请人为自身发展,被申请人为“自救”走出困境,双方签订了租赁协议,申请人还先期支付了100万元。结果,申请人投资的100万元没有得到预期收获,反背上沉重的融资成本。被申请人几经周折也未走出困境,双方都是是受损者,更应充分理解。
3、方法适当,兼顾改制企业的特殊性。被申请人进入改制后,企业决策机构已由改制工作机构取代。仲裁结果直接影响广大职工利益,仲裁审理有必要保证改制企业职工权利的行使。因此,仲裁庭允许被申请人的职工代表旁听开庭庭审,保障职工知情权;充分进行法律释明,及时提示法律风险;多次调解,缓和矛盾;进行裁决前告知,裁决书充分说理,以理服人。
(作者:罗觉为本案首席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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